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15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0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何宝珍: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陶海欢、马如龙、何宝珍、陶海健、刘芳、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陶海欢、马如龙、何宝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99764.55元,给付2020年11月20日前产生的利息53840.65元,本息合计253605.20元, 2020年11月21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35‰继续给付直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二、被告陶海欢、马如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6840元;三、被告陶海健、刘芳、高峰对第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陶万清: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陶海健、刘芳、陶万清、陶海欢、马如龙、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陶海健、刘芳、陶万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99919.53元,给付2020年11月20日前产生的利息26930.48元,本息合计126850.01元, 2020年11月21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35‰继续给付直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二、被告陶海健、刘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3671元;三、被告陶海欢、马如龙、高峰对第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张月青: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志刚诉被上诉人王瑞龙、原审第三人张月青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0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邓安宇: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建中、贾愈及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终17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梁海全:

本院受理上诉人马瑞春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那达慕东街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沈阳明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内0502民初2588号原告龚自强诉被告辽宁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明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通辽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吴伟迪: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成、吴伟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赵福利:

本院受理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赵建业:

本院受理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刘晓东:

本院受理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辛丽军:

本院受理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段忠怀: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润喜诉被告段忠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内0621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郭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金才与被执行人郭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向相关人员及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查封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军所承包经营的位于达拉特旗恩格贝武大仓村德胜城社6900亩土地(实际经营部分约700亩土地)的经营权, 2020年2月1日向相关人员及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拍卖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郭军所承包经营的位于达拉特旗恩格贝武大仓村德胜城社6900亩土地(实际经营部分约700亩土地)的经营权,2021年5月27日内蒙古中博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内中博2020(土佑)字第C05-013号估价报告(评估702.86亩土地经营使用权至2059年价格4541881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年5月27日内蒙古中博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内中博2020(土佑)字第C05-013号估价报告(评估702.86亩土地经营使用权至2059年价格4541881元)。

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领取2021年5月27日内蒙古中博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内中博2020(土佑)字第C05-013号估价报告(评估702.86亩土地经营使用权至2059年价格4541881元),如对评估结论价格有异议,可在收到此报告之日起15日内提起复议,否则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刘季鹏(曾用名刘继鹏):

本院受理原告侯勇军与被告刘季鹏(2021)内0602民初78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继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从2011年7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期间的利息2224166.6元(其中2011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13日期间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160000元;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12月13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年15.4%计算利息64166.6元)以及后期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举证通知书、(2021)内0602民初78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杨柳: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杨磊与被申请人杨柳诉前保全一案,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602财保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杨柳名下的牧马人小型越野车(车牌号:蒙K0248M)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杨柳名下的路虎牌揽胜越野车(车牌号:蒙KW 8371)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三、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杨柳名下的沃尔沃越野车(车牌号:蒙K716R5)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四、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杨柳名下的奥迪牌小轿车(车牌号:蒙KDQ 275)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五、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杨柳名下的奥迪牌轿车(车牌号:蒙KEQ 931)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六、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杨柳名下的路虎牌发现越野车(车牌号:蒙K3060F)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七、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杨柳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2号街坊名仕花园2号楼3单元605[不动产权证号:蒙(2018)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09907],查封期限为3年。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陈俊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凤成诉被告陈俊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贰佰万元);2、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4733333元(从2011年5月6日至2021年3月15日止,按照月息2分及2%计算);3、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案件受理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1)内0602民初993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田明、陆丽莎、美丽明:

本院受理原告许慧与被告田明、陆丽莎、美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98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田明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许慧借款本金40万元及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66.24万元;二、被告田明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许慧借款利息(40万元×年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时间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三、被告陆丽莎、美丽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陆丽莎、美丽明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田明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鄂尔多斯市宇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杨二柳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1)内0602执92号执行通知书;(二)、(2021)内0602执92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21)内0602执9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你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四)、(2021)内0602执57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你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5756.98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张欣:

本院受理原告王伊拉诉被告李国飞、张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2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欣的起诉;二、原告王伊拉与被告李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继续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张平:

本院受理的再审上诉人王成波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张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2087号案件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达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张建军、胡润团:

本院受理牛彦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