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文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鹏飞诉被告贾文利、乔凤琴、李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523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乔凤琴、李再强、贾文利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106928元,本息两项合计266928元(利息按银行利率的6%计算);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4日
高嘉威: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永华与被申请人王海燕、高嘉威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财保5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依法解除对登记于被申请人高嘉威名下的位于鄂尔多斯市阿勒腾席热镇滨湖路水岸新城-润园2-1-2801号房产(合同编号: 2011-0050781Y;初始登记号:131052039700)的查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郝隽、吕涛:
本院受理原告侯雁冰诉被告郝隽、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一、请求法院判决或调解被告吕涛、郝隽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从2011年9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为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至起诉之日的利息10万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1)内0602民初669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巴音:
本院受理原告樊志敏诉被告巴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内蒙古迪克森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亚如与被告内蒙古迪克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李文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波诉被告胡国全、闫慧敏、李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李文华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4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王常锁:
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0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包正月诉被告王常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公告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更正为“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内蒙古创睿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一团火超市诉被告内蒙古创睿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内蒙古创睿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06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王月飞、刘俊强、舒丽娅:
本院受理的原告付美枝、王学丰诉被告王月飞、刘俊强、舒丽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王月飞、刘俊强、舒丽娅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9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李月明:
本院受理原告贾二后生诉李月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月明赔偿原告贾二后生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189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贾二后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贾二后生负担2185元,被告李月明负担3138元。被告李月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将市赛罕区人民院
2021年6月4日
陈德福: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阿路思种子经销处与被告陈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239号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要点:准许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阿路思种子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27元,减半收取26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64元,由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阿路思种子经销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陈双福: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阿路思种子经销处与被告陈双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240号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要点:准许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阿路思种子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2459元,减半收取123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30元,由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阿路思种子经销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张树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淑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002号民事裁定书(要点:准予原告张淑环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张淑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4日
张淑珍:
本院受理原告代山丹与被告张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张淑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代山丹借款24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4日
刘宝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农农资合作社与被告刘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刘宝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农农资专业合作社欠款33500元;二、被告刘宝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农农资专业合作社利息21306元(33500元×0.012元×53个月,从2016年8月8日至2021年1月12日)。案件受理费11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刘宝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赖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周胜银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周胜银与被告赖高娃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周胜银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白白虎: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177号原告陈玉荣与被告白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以欠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利率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6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4日
满全: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674号原告姚西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800元并支付利息6032元,本息合计11832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以58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至本息付清为止的利息,按月利息0.02元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齐洪胜: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698号原告白色音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拖欠款3645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21948.78元,本金加逾期利息共计58398.7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4日
包宝壮(又名包壮):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701号原告白色音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拖欠款30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4日
李栜栜、庞燕虾、王威军、张兰女:
本院受理上诉人才让卓玛、王红中与被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原审被告李栜栜、庞燕虾、王威军、张兰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五原县力农产业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李娟、韩连安: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上诉人五原县力农产业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李娟、韩连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10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杜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珍与被执行人杜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蔺二嬲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1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停止对位于东胜区景山路8号万正金地铭苑住宅小区1号楼2单元1303室(产权证号:109051969748)房屋的执行;二、驳回异议人的其他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