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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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9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0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岳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6月4日

于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6月4日

杨志慧、徐铭: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鸿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二人、内蒙古凯阳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张振业、焦德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6月4日

冯书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6月4日

王春林:

本院受理上诉人韩欧洲与被上诉人陈洁、王春林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白林:

本院受理原告刘振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利息10800.00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70.00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马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诉被告郝江涛、马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4日

丛培有:

本院受理案外人(异议人)毕建军与申请执行人闫志青、被执行人通辽市通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丛培有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包立柱:

本院受理原告崔广玉与被告包立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白小柱: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769号原告科左中旗天兴建材装潢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两笔本金4902.50元,利息7844元,本金及利息共计12746.50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以本金4902.50元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自2021年3月11日、2021年4月3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2.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包海山: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771号原告吴占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740元及逾期利息4822.40元,本息共计7562.40元;2.以本金27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6%,自2020年8月2日至此笔借款还清为止计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庞阳:

本院受理原告佟胜伟与被告庞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洪凤兰: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772号原告吴占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500元及逾期利息4842.50元,本息共计11342.50元;2.以本金6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6%,自2020年8月13日至此笔借款还清为止计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4日

岳胡格吉乐: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773号原告吴占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61156元及逾期利息29590.74元,本息共计187746.74元;2.以本金1611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6%,自2020年8月21日至此笔借款还清为止计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吐布信: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800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白宝龙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89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4日

王国良、代塔娜: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804号原告包晓金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庭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债务款37050元,其中本金25000元加约定利息1205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4日

兰泽:

本院受理原告张茂堂诉被告兰泽(2021)内0125民初7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5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6月4日

李英娟:

本院受理原告柴岩诉李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英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柴岩借款本金8000元,并给付原告柴岩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1日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柴岩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4日

于春元:

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诉李春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于春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伟欠款9000元;二、驳回原告李伟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4日

孟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花诉孟海林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李红花与被告孟海林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4日

包双柱、韩斯日古冷:

本院受理原告姚梦秋诉包双柱、韩斯日古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包双柱、韩斯日古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姚梦秋借款本金8200元,并给付原告姚梦秋从2017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4日

高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高勇公证债权一案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1)内0102执异137号执行裁定书。因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王树辉:

本院受理原告张云龙诉被告王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7日的利息2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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