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瑞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焦瑞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6月4日
李凤枝、赵子光:
本院受理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诉李凤枝、赵子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826民初826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金星鸿业电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刘亮云、刘俊、权志旺、王瑞芳、许志忠、曹明亮、崔晓利:
本院在执行的(2018)内01执188号梁方、董云生、吴星宁、刘哲侨诈骗案中,执行到位部分案款需向你发放退赔款项,因无法联系你,本院已将你应分退赔款项依法提存至内蒙古森和公证处,请你见此公告5日内到内蒙古森和公证处办理领取手续,并领取退赔款项。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张亮:
本院受理原告杨广民诉被告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董立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诉被告董立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吴晓飞:
本院受理异议人赵志强与申请执行人王雪岩、赵格日乐图,被执行人王晓军、吴晓飞、通辽市华盛传媒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赵志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张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吉庆、张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李海瑞、邬娟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诉被告李海瑞、邬娟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24民初1049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王海波:
关于申请执行人丁明与被执行人王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海波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景观花园6号楼5单元5楼东户住宅一套(产权证号为:143021900598)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9执恢206号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勘验现场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的时间,自公告发出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3日内(遇法定节假日延顺)上午10时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选取评估机构;于公告期满日10日(遇法定节假日延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云建斌:
本院受理原告何永亮诉被告云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207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赵毅:
本院受理原告张伟与被告赵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207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李宝林: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3792号原告张海柱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担保追偿款31047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9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华百岁: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3802号原告刘美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1900元,本息共计219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9日8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王金锁: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3832号原告武红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阿木古楞(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2200606030710)归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直到婚生子独立生活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9日9时2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候月英: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3835号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8225元,支付利息9705.50元,本息共计17930.50元;2、要求二被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9日9时1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张文秀: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3837号原告科左中旗天兴建材装潢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100元,支付利息2352元,本息共计4452元;2、要求二被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9日9时15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包铁良: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3483号原告李长青诉包铁良、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利息15200元,合计252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邰常福: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3494号原告白高娃诉邰常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邰朵冉(2012年1月7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婚生女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尹乌云、佟连柱: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3496号原告张有诉尹乌云、佟连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1000元,利息74256元(221000元×0.012×28个月,2018年12月25日至2021年4月25日),本息合计23525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尹乌云、佟连柱: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3497号原告张旭诉尹乌云、佟连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2000元,利息57792元(172000元×0.012×28个月,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本息合计22979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马环小(环小):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3636号原告包智勇诉马环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偿还借款39000元及逾期利息8385元(39000元×0.005元×43个月,自2017年1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止),本息合计47385元;2、请求法院以3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此笔借款实际还清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
玉芹、佟根柱: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3637号原告张旭、张有诉玉芹、佟根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800元(75800元+55000元),本息合计17424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