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果树、刘杰、鄂尔多斯嘉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润飞与被执行人冯果树、鄂尔多斯嘉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润飞提出书面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异议请求:请求追加刘杰为本案被执行人)、听证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25审判庭公开开庭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马金香、田久才:
本院受理原告石丽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魏文韬:
本院受理原告孙福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06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104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辛财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玉昇制衣有限公司与你及第三人武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杨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纪文国与被告杨海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杨仪: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862号原告房守文诉被告杨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房守文欠款本息合计20608.85元{本金12000元+利息8350.20元[(12000元×1.5%×46.39个月(2016年10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258.65元(12000元×1.283%×1.68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9日)]};二、驳回原告房守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房守文负担50元,被告杨仪负担66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日
门乐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富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曲艳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风芹诉被告孟庆山、刘继发、曲艳春及第三人孟庆玉、孟庆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王风芹对(2019)内0521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日
包玉莲: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068号原告包那拉诉被告包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10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那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包那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日
包彩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连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
敖伟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利民种子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
王永亮:
本院受理原告李健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
双福:
本院受理原告吴小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姚全: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梅与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鲍宝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旺农丰化肥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7日
齐永俊: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苗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7日
王成林:
本院受理原告朱连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邱勇则、王军、倪文清:
本院在办理刘震申请你们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财保23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张雄、王鲜艳: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雄、王鲜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李文明借款本金207669.43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7669.43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22日至2019年6月22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8元,由原告李文明负担3896元,由被告张雄、王鲜艳负担8992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王继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明诉被告王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419)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杨欢:
本院受理郭琴诉杨欢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不准许郭琴与杨欢离婚。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罕台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白桂梅、张红军、张永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广场支行与被告白桂梅、张红军、张永林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金日鑫: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振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李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包实现与被告李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胡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尤聿凯与被告胡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