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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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7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0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董玉、盛广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玉、盛广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759号应诉通知书、诉讼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白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阚宝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李银仓:

本院受理原告李冬与你追偿权纠纷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王久岩、李福兰: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王宝良农资商店与被告王久岩、李福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隈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路浩: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达汽车租赁行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辨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宋来金、李红叶: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三道桥镇黄翠丽门市部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宋来金: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三道桥镇周柯饲料门市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张国良:

本院受理赵志军(别名赵制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94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赵志军(别名赵制军)的诉讼请求:1、判令实行支付欠款人民币本金11万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张国良:

本院受理高俊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94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高俊桃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国良支付欠款人民币本金10万无及利息8.6万元,共计18.6万元(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5年4月1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2月11日,按二分计息共14万元整,已付5.4万元利息,剩余8.6万元)2、判令被告赵志军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张国良:

本院受理梁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93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梁可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国良支付欠款人民币本金5万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刘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宋晓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宋晓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6月2日

刘福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福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请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6月2日

李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6月2日

王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巴特尔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个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6月2日

赵兰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兰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6月2日

赵惠: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军与赵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和(2021)内0826民初1782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赵子光: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恒大生物抹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子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21)内0826民初1425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张永亮、赵登新、武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李飞、武培琴、闫明明、冯建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赵登新、武娜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5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从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按月利率9.3‰计算;从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逾期月利率13.95‰计算;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月利率13.95‰计算复利);二、被告张永亮、李飞、闫明明、武培琴、冯建丽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赵登新、武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700元,由被告赵登新、武娜、张永亮、李飞、闫明明、武培琴、冯建丽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蛮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张永亮、赵登新、武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闫明明、冯建丽、李飞、武培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闫明明、冯建丽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从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按月利率9.3‰计算;从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逾期月利率13.95‰计算;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月利率13.95‰计算复利);二、被告张永亮、赵登新、武娜、李飞、武培琴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闫明明、冯建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700元,由被告闫明明、冯建丽、赵登新、武娜、张永亮、李飞、武培琴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蛮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张永亮、赵登新、武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李飞、武培琴、闫明明、冯建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飞、武培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从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按月利率9.3‰计算;从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逾期月利率13.95‰计算;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月利率13.95‰计算复利);二、被告张永亮、赵登新、武娜、闫明明、冯建丽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飞、武培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理费3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700元,由被告李飞、武培琴、闫明明、冯建丽、赵登新、武娜、张永亮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蛮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张永亮、赵登新、武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李飞、武培琴、闫明明、冯建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永亮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4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从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按月利率9.3‰计算;从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逾期月利率13.95‰计算;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月利率13.95‰计算复利);二、被告赵登新、武娜、李飞、武培琴、闫明明、冯建丽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永亮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理费3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500元,由被告张永亮、赵登新、武娜、李飞、闫明明、武培琴、冯建丽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蛮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康春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康春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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