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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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6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0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高福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高福跃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6月1日

刘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6月1日

李建军:

本院在执行包头市华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李建军、吴树平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0)内7101执恢58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案件已查明,案外人张军系内蒙古聚德中小企业担保咨询有限公司名义持股股东,持股比例40%,实际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李建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作出冻结名义持股股东张军(被执行人李建军为实际所有权人)持有的内蒙古聚德中小企业担保咨询有限公司的股权的裁定(冻结期限为3年,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6月1日

内蒙古泰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泰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文晟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不得划拨原告319080元的工程款;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87元,由内蒙古泰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2019)内0121执异31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徐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崔馨宇、徐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822民初548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2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崔馨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磴口联社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利息已清偿至2018年5月21日,2018年5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2017年11月16日磴农信(2017)(河套市场)字2017111644181246号《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徐利军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崔馨宇、徐利军共同负担。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肖昌丰:

本院已受理原告殷宝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肖昌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殷宝山欠款本金2570元;二、被告肖昌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殷宝山欠款利息771元;三、驳回原告殷宝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肖昌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张海军、王桂兰: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绿野农机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张海军、王桂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绿野农机经销处欠款4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海军、王桂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梁宝成: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梁宝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10300元;二、被告梁宝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欠款利息3090元,并继续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的四倍支付自2021年4月12日至实际偿清为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负担30元,由被告梁宝成负担60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何强、包娜仁根日乐: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宝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何强、包娜仁根日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宝良借款本金7000元;二、被告何强、包娜仁根日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宝良逾期利息1629.37元[(7000元×6%÷365天×1339天,2016年12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7000元×3.85%÷365天×120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19日)];三、驳回原告包宝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何强、包娜仁根日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日

白铁旦、梁十月: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耀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白铁旦、梁十月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耀春借款本金2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铁旦、梁十月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马春军: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凤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马春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凤新欠款本金7000元;二、被告马春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凤新利息3590.13元[(7000元×20%×12个月,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7000元×3.85%×3÷365天×2587天,2014年1月2日至2021年2月1日)];三、驳回原告李凤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李凤新负担251元,由被告马春军负担58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孟青山:

本院已受理原告潘洪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孟青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潘洪福借款本金178990元;二、被告孟青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洪潘洪福利息59567元[(63490元×1.28%×26个月,2018年12月3日至2021年2月3日)+(115500元×1.28%×26个月,2018年12月23日至2021年2月23日)]。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孟青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海满达:

本院已受理原告潘洪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海满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潘洪福借款本金85000元;二、被告海满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潘洪福利息58436元[(60000元×0.01元×12个月-4700元)+(60000元×1.28%×52个月,2016年10月24日至2021年2月24日)+(25000元×1.28%×50个月,2016年12月25日至2021年2月25日)];三、驳回原告潘洪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海满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吴双喜:

本院已受理原告潘洪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吴双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潘洪福借款本金39000元;二、被告吴双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潘洪福利息18969元(39000元×1.28%×38个月,2017年12月8日至2021年2月8日)。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双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日

张永林、包桂花: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桂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张永林、包桂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桂英借款24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永林、包桂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日

白俊宏:

本院已受理原告杨忠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白俊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忠义借款本金14000元;二、被告白俊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杨忠义逾期利息2582.63元[(14000元×6%÷365天×1008天,2017年11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14000元×3.85%÷365天×178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5日)];三、驳回原告杨忠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俊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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