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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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6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0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韩志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金荣、包立春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金盛国际家居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金盛国际家居管理有限公司、韩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郭喜柱:

本院受理原告冯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巴彦淖尔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姚辉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990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内0822民初990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人工资395600元;2、判令被告按照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8月1日起至清款之日止承担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韩朝伦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韩朝伦巴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包查干呼: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包查干呼、包前德门、高长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入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孟凡才: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日

张虎在、杨利青: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虎在、杨利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840.91元(利息截止到2020年7月22日),共计53840.91元,并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承担从2020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段存旺、贺美叶、张林锁、杜彩枝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6元,由被告张虎在、杨利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日

陈宝元:

本院受理原告赵海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赵海燕借款52108元;二、驳回原告赵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8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528元,由原告赵海燕负担25元,被告陈宝元负担150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蛮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乌兰吐雅:

本院受理原告马占军诉被告乌兰吐雅离婚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乌兰吐雅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67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曹树云: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曹树云: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王二飞、王丽: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王二飞、王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偿还按揭贷款人民币57492.15元;以及以57492.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3.85%)自2015年12月18日(最后一笔扣款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26日的资金占用利息10751.89元(以上合计68249.04元),以及从2020年10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7492.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律师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1)内0602民初998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李玉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树林召东街支行诉被告李玉福、牛有小、苏娥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14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刘柏妨、吴伟亮、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包建忠与刘柏妨、吴伟亮、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9)内0802执19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拍卖)、(2020)内0802执恢1859号、1859号之一、1859号之二(查封、拍卖)、议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议价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现场勘验财产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10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张长伟、张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生与被告张长伟、张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日

王来福: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3550号原告刘广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11200元,本息合计22224元;2、要求被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1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日

王冬: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3481号原告史占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90880元,本息合计190880元;2、要求被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1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日

云桃桃:

本院受理原告刘三来诉你及张龙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杜飞、牛雄燕:

本院受理原告田永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张永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宗世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张永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宗世德借款4000元;二、驳回原告宗世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永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张永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银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张永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银宝借款7000元;二、驳回原告白银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永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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