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宽、刘永宽: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1)内0104民初137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唐敖门达来: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灵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准予原告王灵灵与被告唐敖门达来离婚。案件受理费计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唐敖门达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韩呼和吉乐吐: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桂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3130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准许原告刘桂花撤诉。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刘桂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孟和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原告王清诉被告孟和德力格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8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6月1日
孟和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原告郑利民诉被告孟和德力格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8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6月1日
王成举、梁改枝、王成贵、赵婷、蒙明珠、安玉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王成举、梁改枝、王成贵、赵婷、蒙明珠、安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2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段海林、段燕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程先旗、李桂莲、程慕何、张娜、李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段海林、段燕风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从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按月利率9.3‰计算;从2019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逾期月利率13.95‰计算;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月利率13.95‰计算复利);二、被告程先旗、李桂莲、程慕何、张娜、李美玲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段海林、段燕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700元,由被告段海林、段燕风、程先旗、李桂莲、程慕何、张娜、李美玲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蛮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温志刚、燕国华、王永花、赵传来: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志刚、燕国华、王永花、赵传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1)内0207民初13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王凤贵、包玉莲:
原告张加全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凤贵、包玉莲给付原告张加全担保追偿款28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王凤贵、包玉莲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王凤贵、包玉莲:
原告张加臣诉你们迫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凤贵、包玉莲给付原告张加臣担保追偿款28007.4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501元,由被告王凤贵、包玉莲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魏海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小惠与被告魏海波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宋小惠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吴永华、杨埃清: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吴永华、杨埃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永华、杨埃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1月26日的借款本金163932.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吴永华、杨埃清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吴永华、杨埃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律师费12712.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张涛:
本院受理原告王佳丽与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王利俊: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利俊、刘素梅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杨志强、贺东梅: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志强、贺东梅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郭东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郭东情(2021)内0125民初696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郭东情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信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诉信浩、白有根、王宝(2021)内0125民初75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信浩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于广喜、乔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于广喜、乔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刘春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波诉被告刘春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6月1日
毕富强:
本院受理原告毕馨月诉被告毕富强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郝云峰:
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120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郝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要素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董都加: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03号原告付红梅与被告董都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董都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付红梅借款10000元,利息5888元(10000×1.28%×46个月,2017年2月8日至2020年12月8日),本息合计15888元;二、被告董都加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付红梅从2020年12月9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艳诉被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背景慕墙工程分公司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0)内01民初11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曹振镭、刘英、李晓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海军、乌云塔娜、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振镭、刘英、李晓冰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2021)内01民初69号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