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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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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

受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委托,我公司定于2021年6月4日上午9时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ht t p//pa i ma i.ca a 123.or g.cn)公开拍卖各类上交国库的罚没资产包括:首饰、印章、摆件、金条、钱币、手表、石头、其它、杂项、字画、酒等7大类2171件(组),整体拍卖,参考价22,698,485.00元。

特别提示:以上拍品中含有足金制品514件(组),总重共计:40226.29克,2021年6月4日上午9时开拍时,起拍价将按上海黄金交易所2021年6月3日开盘价为准予以调整。计价方法为:当日开盘价每克人民币XXX元×总克数=总价。总起拍价将变更为以新的黄金价格加其它拍品的价格。

说明:

1、以上所有拍卖标的均依展示地存放现状拍卖(如酒类拍品,如果存在跑、冒、滴、漏现象,也均依实物为准),拍卖平台展示的标的图片可能存在因拍摄光线、角度、电脑显示器的差异,存在一定的色差,仅供参考,有意竞买者在参拍前必需前往标的存放地对拍卖标的实物及相关法律手续进行现场查看,对拍卖标的的数量、质量、成色、真伪、瑕疵及价值等现状自行进行准确判断,竞买人一旦做出拍卖决定即表明接受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法律责任。竞买人未到现场查看标的实物则视为认可拍卖标的现状自愿放弃相关权利并自愿承担成交后的相关法律责任。拍卖标的因存放时间过久可能存在破损、变质以及无法提供与标的相关的任何证明材料等相关情况,竞买人应亲自到现场对拍卖标的进行查勘,委托方及拍卖人只对标的的合法性承担责任,不承担标的品质、成色、真伪等相关瑕疵的担保责任。

2、拍卖标的为上交国库的罚没资产,委托方及拍卖公司均无法提供售后及退换货服务;

3、竞买人需持有效证件及参拍保证金1000万元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办理完报名登记手续后方可实地查验标的物。拍卖成交后参拍保证金扣除拍卖佣金及所有相关税、费后余款抵作成交款;未成交者其参拍保证金于拍卖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4、买受人需在成交后3日内交清全部拍卖款项后方可办理标的的交接事宜否则视为违约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委托方及拍卖方不提供标的的运输服务,成交后买受人需自行前来提货;

5、报名时间从即日起至2021年6月3日16时止,展示时间为2021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3日工作时间,为便于统一规范安排标的的查看事宜,请竞买人提前与拍卖公司取得联系,预约查看标的时间,报名及看货联系电话:0471-6686599 18647120017。

内蒙古嘉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5月28日

■仲裁公告

呼伦贝尔市金茂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满洲里达赉湖热电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关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1]呼仲立字第48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本会仲裁规则、本会仲裁员名册等附件。你方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你方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方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与对方共同选定仲裁员,选定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逾期未共同选定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杨静斌为本案仲裁员,并定于2021年9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电话:0470-8217486。仲裁庭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河西新区政务综合楼F区一楼104室。)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

2021年5月28日

■仲裁公告

张俊胜(身份证号152634198604053910):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19]第4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本案定于2021年8月30日9时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北路呼和浩特市司法局二楼,联系人:云雪,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1年5月28日

■仲裁公告

张在凤(身份证号150304196303160565):

李志通(身份证号150304196601140511):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与你二人之间关于《个人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119号)。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二人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本案定于2021年8月30日14时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北路呼和浩特市司法局二楼,联系人:云雪,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1年5月28日

■仲裁公告

赤峰平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之间关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14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方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本案定于2021年9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请你按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北路呼和浩特市司法局二楼,开庭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北路呼和浩特市司法局二楼209室,联系人:娜米冉,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1年5月28日

■车辆过户公告

贾永军名下的蒙K768H8桑塔纳牌小轿车于2016年已经转售给了王飞(住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海子湾村三社313号,身份证号码:152722198405062734)但购车者王飞至今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请购车者王飞于公告后十五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速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后果自负。联系人:贾永军手机号码:15149652436

2021年5月28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鄂尔多斯市东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承、鄂尔多斯市东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振昊:

经本人张候旦(身份证号: 152726196502103311)与李玉珍(身份证号: 152726195702273310)协商一致,将刘承以及鄂尔多斯市东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振昊向本人借款的债权(具体为:1、2012年9月14日出具的收据对应的不计息本金7500元;2、2012年9月14日出具的收据对应的不计息利息款14083元。)依法转让予李玉珍,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

现向刘承、鄂尔多斯市东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如下:刘承、鄂尔多斯市东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振昊自本人张候旦通知之日起应当向债权受让人李玉珍偿还该笔借款本息,不再向本人张候旦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通知人:张候旦

2021年5月28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鄂尔多斯市东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承、鄂尔多斯市东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振昊:

经本人梁银女(身份证号: 152726196702042728)与刘建军(身份证号: 152726196409212716)协商一致,将刘承以及鄂尔多斯市东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本人借款的债权(具体为:1、2012年9月18日出具的收据对应的不计息本金15000元;2、2012年9月18日出具的收据对应的计息月利率1.2%的剩余本金52250元及对应利息)依法转让予刘建军,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

现向刘承、鄂尔多斯市东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如下:刘承、鄂尔多斯市东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振昊自梁银女通知之日起应当向债权受让人刘建军偿还该笔借款本息,不再向本人梁银女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通知人:梁银女

2021年5月28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鄂尔多斯市东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承、鄂尔多斯市东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振昊:

经本人刘兰花(身份证号: 152726196902040022)与刘建军(身份证号: 152726196409212716)协商一致,将刘承以及鄂尔多斯市东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本人借款的债权(具体为:1、2012年9月17日出具的收据对应的不计息本金15000元;2、2012年9月17日出具的收据对应的计息月利率1.2%的剩余本金72250元及对应利息;3、2012年9月17日出具的收据对应的不计息利息款29583元)依法转让予刘建军,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

现向刘承、鄂尔多斯市东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如下:刘承、鄂尔多斯市东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振昊自刘兰花通知之日起应当向债权受让人刘建军偿还该笔借款本息,不再向本人刘兰花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通知人:刘兰花2021年5月28日

■更正

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在《内蒙古法制报》13版刊登的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路支行与越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公告中,案号:(2019)包仲金字第0101号应为“0098”号,“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路支行”应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强路支行”,特此更正。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1年5月28日

■更正

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9版上刊登的本院受理原告刘振勇诉被告刘慧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勇”应更正为“刘勇振。”特此更正。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公告

沈亚彬:

你于2019年4月19日和2020年3月31日向兴安盟科尔沁蒙商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先后申请贷款180万元、16.5万元,并在本处办理了赋强公证,现该行已经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关于上述两笔贷款的执行证书。本处按照约定的方式向你核实债务履行情况均未取得联系,请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处提交已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据,期满后如你未回复或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我处将按照法定程序出具执行证书。

科右前旗公证处2021年5月28日

■仲裁公告

史梅梅(身份证号:152626196511166626):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之间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0]第3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0]第355号),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北路呼和浩特市司法局二楼207室,联系人:娜米冉,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1年5月28日

■遗失声明

张莉将赛罕区运旺砂石料经销部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章遗失,声明作废。

赵亮(身份证号150121198910247253)将购买呼和浩特市成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银泰花园小区4号楼三单元6楼东户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购房款收据遗失,购房款收据金额为贰拾万柒仟壹佰陆拾捌元整(编号0356271),声明作废。

将杭锦后旗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产权人:吴国增,产权证号:9-4-281,面积:186.83平方米,坐落:陕坝镇西二街,无抵押查封,声明作废。

将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医院签发的李彦泽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出生证编号:0150144999,母亲姓名:王娇娇,父亲姓名:李鹏伟,特此声明。

包美丽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附属卫校2018年学生证丢失,证号001004180321,特此声明。

张俊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附属卫校2018年学生证丢失,证号001004180333,特此证明。

李文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附属卫校2018年学生证丢失,证号001004180335,特此声明。

郑楠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附属卫校2018年学生证丢失,证号001004180304,特此声明。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现代科技教育培训学校将开户许可证密码遗失,开户银行: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兴安南路支行,账号:124101201080112209,声明作废。

薛鸿蕾(身份证号码:152701199210214526),不慎将律师执业证丢失,证号:11506201711291268,执业机构: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声明作废。

巴图吉日嘎拉 (身份证号码:15272419751110035X),不慎将律师执业证丢失,证号:11506200310907328,执业机构: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声明作废。

巴那日苏 (身份证号码:152724197408070033),不慎将律师执业证丢失,证号:11506199810767156,执业机构: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声明作废。

莫日根(身份证号码:152726198205300318),不慎将律师执业证丢失,证号:11506200710268437,执业机构: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声明作废。

张亿军(身份证号码:152701197207030911),不慎将律师执业证丢失,证号:11506200710141736,执业机构: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世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将蒙AY534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营运证遗失,营运证号:50106003883,营运证许可证号:150101500123,车架号:LJ RC12271J 22068,特此声明。

呼和浩特市天达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将银行开户许可证丢失,账号:15050170662800000006;核准号:J 191001237230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腾飞路支行,另将印鉴卡和存款人密码涵丢失,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速驰物流有限公司将蒙A89585,道路运输证丢失,证号150102002814,特此声明。

苏迎春将永泰房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出具的永泰城D座1716号房购房发票遗失,发票号码:01273264,发票代码:1500171320,开具日期2020年7月28日,发票金额:275000元(贰拾柒万伍仟元),声明作废。

赤峰市元宝山区阆苑花卉种子门市公章遗失,声明作废。现启用新防伪公章,特此声明。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瓦窑货栈培利调味部遗失开户许可证,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呼和浩特金桥支行,账号:05525101040004022,声明作废。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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