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苏丽:
本院受理执行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人民镇政府就申请执行人韩国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强、苏丽执行异议一案,因申请执行人韩国富对本院作出的(2021)内0802执异42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李强、苏丽:
本院受理执行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人民镇政府就申请执行人韩国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强、苏丽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1)内0802执异42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闫贵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闫贵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内7101民初24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5月28日
赵贵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赵贵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内7101民初25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5月28日
李永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李永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内7101民初24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5月28日
高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高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内7101民初25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5月28日
折世宽: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王秀与被申请人折世宽诉前保全一案,本院受理后做出(2021)内0602财保2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折世宽名下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公园路办事处第四街坊字第298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奇珂如: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63261.73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36204.96元;3、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自起诉之日到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李冬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45492.13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27210.63元;3、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自起诉之日到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乌日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69564.29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39222.04元;3、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自起诉之日到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魏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恒诉被告魏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婚生长子王旭凯(现年9周岁)由原告抚养。】、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各为15日,定于答辩期及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鄂托克前旗创辉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托克前旗创辉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602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鄂托克前旗创辉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130047元。案件受理费2900.94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付海忠、乔新平、赵厚、陈乐乐: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明诉被告付海忠、乔新平、赵厚、陈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付海忠向原告偿还本金10000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付海忠向原告偿还以1000000元借款为本金,从2011年10月15日至2020年9月21日的利息1375733.33元(按照起诉时当期的2020年9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5.4%计算),以上一二两项共计2375733.33元;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付海忠向原告偿还以1000000元借款为本金,从2020年9月22日到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相应利息(按照起诉时当期的2020年9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乔新平、赵厚、陈乐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1)内0602民初971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孟宝全: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578号原告陈永君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追偿款34732元;2.以本金3473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自2019年2月13日至此笔追偿款还清为止计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李乌力吉: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579号原告陈永君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追偿款44039元;2.以本金4403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自2019年2月13日至此笔追偿款还清为止计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8日
吴青龙: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601号原告玉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5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2537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4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5厘计算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包青山: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631号原告张胡日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包青山立即偿还劳务费189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包青山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金金虎: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632号原告张胡日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金金虎立即偿还劳务费504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金金虎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海军(又名李海军):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668号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利源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赊购货款6400元及逾期利息4705元,本金及利息合计11105元;2.以欠款本金6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8元,自2021年5月1日至此笔款实际还清为止计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