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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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宝峰: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刘宝峰、王长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王福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王福英、王田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王长春、王冰兰、王毅福:

本院受理原告席海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党云凤:

本院受理原告赵金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党云凤偿还原告赵金龙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3000元,本息合计23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驳回原告赵金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5元,由原告赵金龙负担240元,被告党云凤负担44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党云凤:

本院受理原告马会新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党云凤返还原告马会新借款本息1462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166元,由被告党云凤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王仁:

本院受理原告贺超与被告王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李春宇: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辉与被告李春宇、刘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包福鸽: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坤与被告包福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陈粉兰: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你、温秀俊、郝玉龙、尹芳、郝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林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林丽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王伟借款86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360元,由被告林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蛮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李图力古尔: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白勿力吉图、李图力古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宋广会:

本院受理原告毕文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王国才:

本院受理原告毕文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王永海、赵淑芳、吕满良:

本院受理原告席贺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8日

黄河、金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黄河、金英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借款本金19969.32元,截止至2021年1月13日的利息9515.45元,本息合计29484.7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黄河、金英支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借款本金19969.32元的利息,自2020年1月14日起按月利率14.975418‰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38元,由被告黄河、金英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8日

内蒙古汇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永爱、内蒙古汇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听证会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8日

鄂尔多斯市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文彦、张淑华、格日勒图、鄂尔多斯市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921执1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东胜区铜川镇109南三街捷通机电城A区A4号楼的1028(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0810号)、1040(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0822号)、1041(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0823号)、1042(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0824号)、1043(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0825号)室以及A区A5号楼的309(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1037号)、3010(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1038号)、3011(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1039号)、3012(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1040号)、3013(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1041号)、3018(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1046号)、3019(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1047号)、3020(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1048号)、3021(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1049号)、3022(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1061号)、3023(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1060号)、3024(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1059号)、3029(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1051号)、3030(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1052号)、3031(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1053号)、3032(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1050号)室,共计21套房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葛宏飞、吕巧玲:

本院受理原告葛全志、张丽芬诉被告葛宏飞、吕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40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罗日红、罗日满:

本院受理原告察右前旗乌拉哈乡西大梁村民小组诉被告罗日红、宋占斌、罗日满、李吉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926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罗日红:

本院受理原告于王女、孙存柱、聂煥考、南银柱、于千富、胡春玉、谢保科、卜福元、李宝和、陈爱旺、于润富、洪明玉、李春英、于秃人、于新富、吕利荣、刘万华、聂锅扣、张天文诉被告罗日红、宋占斌民间借贷纠纷等系列案19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6民初16号至34号民事判决书19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8日

杜兵:

本院受理原告李彦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李彦华与被告杜兵离婚。二、婚生子杜跃洋由由原告李彦华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彦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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