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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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5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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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博文:

本院受理原告袁鑫诉被告侯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内0203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李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宏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巴彦淖尔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敏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宁秀峰: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你、姚智刚、贺瑞、武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韩新明: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韩新明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里图信用社借款本金28050.74元,支付截止至2020年11月17日的利息1288.22元,本息合计29338.9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韩新明支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借款本金28050.74元的利息,自2020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14.975418‰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34元,由被告韩新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吕秀梅、申友刚: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民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与被上诉人吕秀梅、马吉虎、原审被告申友刚、董睿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宋粉白:

本院受理原告张景学诉杨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5月28日

秦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秦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8日

王红波:

本院受理原告丁志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8日

王红波:

本院受理原告李东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8日

王红波:

本院受理原告姚丽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8日

张立敏、温长宝:

本院受理原告徐丽红与被告张立敏、温长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8日

赵林枝:

本院受理上诉人朱小丽与被上诉人赵林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5月28日

白额尔敦加布:

本院受理原告韩金所诉白额尔敦加布、张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白额尔敦加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韩金所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400元,本息合计24400元;二、被告白额尔敦加布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韩金所从2017年1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85%,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韩金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额尔敦加布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杨德力根、朱媛媛: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王永兴水泥预制品厂诉杨德力根、朱媛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朱媛媛、杨德力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王永兴水泥预制品厂欠款6600元,利息4752元(6600元×2%×36个月,从2018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4日),本息合计113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朱媛媛、杨德力根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8日

任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杨老丫头诉任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任秀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老丫头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任秀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8日

杨德春:

本院受理原告谷世成诉杨德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德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谷世成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5000元,逾期利息1920元(10000元×1.28%×15个月,2019年10月12日至2021年1月12日),合计16920元;二、驳回原告谷世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元,由原告谷世成负担24元,被告杨德春负担22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德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8日

陈锁玉:

本院受理原告刘发增与被告陈锁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锁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发增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33000元,本息合计63000元;二、被告陈锁玉支付原告刘发增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1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发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锁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金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永玖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张世海:

本院在执行郭玉梅与张世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内0924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陈爱军、罗小荣:

本院在执行黄林海与陈爱军、罗小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内0924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马淑霞:

本院在执行薛天喜与马淑霞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内0924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振贤对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裁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异9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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