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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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5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素红、李全喜:

本院受理上诉人汪树生与被上诉人土默特左旗融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素红、李全喜、芦建华、原审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娄志强:

本院受理王泽东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8日

娄志强:

本院受理王泽东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8日

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永红与被执行人张小吉、武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照法律程序拍卖了被执行人张小吉名下起亚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码蒙AHN 333),现拍卖程序已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对该车享有抵押权,对该车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无法联系到你公司,如该笔抵押权未消灭,你公司须在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逾期即视为放弃权利。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8日

陈小桃:

本院受理原告张锦秀与被告陈小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6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亢磊、亢维英、亢锐、亢杰: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申请执行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亢磊、亢维英、亢锐、亢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805号之一拍卖裁定书(拍卖亢锐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景院4号楼5层2单元502号房屋)。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郭飞飞:

本院受理郭丽敏申请执行郭飞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周宝凡、李乔、周甫军: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宝凡、李乔、周甫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2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张瑞军、乌兰格日勒、李红祥、郭月月、巩美利、武永岗: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申请执行张瑞军、乌兰格日勒、李红祥、郭月月、巩美利、武永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石树永、张水英:

本院受理屈汉成申请执行石树永、张水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6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内蒙古焦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国萌、邵海莉: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内蒙古焦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国萌、邵海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6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杨晓辉、韩美丽、冯廷廷、王晓虎: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杨晓辉、韩美丽、冯廷廷、王晓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6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赵猛、王三玲: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猛、王三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7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段文贵:

本院受理刘龙飞申请执行段文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9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高雄伟、智红霞、高惠琴: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雄伟、智红霞、高惠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12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左鹏: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左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15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左鹏蒙LCQ 253别克牌轿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李哲、李莹: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哲、李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16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李莹蒙G722M迷你牌轿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杨吉胜、郭明飞: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吉胜、郭明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16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杨吉胜蒙J C3717大众牌轿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白国丽、陈卫烈:

本院受理内蒙古汇德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李建荣、谭秀碧:

本院受理原告徐雷与被告李建荣、谭秀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建荣、谭秀碧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徐雷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1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本案诉讼费共计1200元,由被告李建荣、谭秀碧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道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8日

王梅梅:

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被告刘永峰、王梅梅夫妻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截至2020年7月20日所欠利息4899元,本息合计84899元,并承担归还前的应付利息。二、保证人武全旺及其配偶刘二兰、保证人武永岗及其配偶刘少红、保证人武银岗及其配偶云仙枝、保证人武晓燕及其配偶侯彪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借款人刘永峰共同借款人王梅梅夫妻于2019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20年10月10日。保证人武全旺、刘二兰、武永岗、刘少红、武银岗、云仙枝、武晓燕、侯彪为上述借款的担保人,承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二兰、刘少红、云仙枝、侯彪分别为武全旺、武永岗、武银岗、武晓燕的配偶,分别在《联保申请与承诺及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字并捺印。借款期间,借款人未还息,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归还,上述被告相互推诿。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确保原告信贷资产不受损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刘永峰:

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被告刘永峰、王梅梅夫妻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截至2020年7月20日所欠利息4899元,本息合计84899元,并承担归还前的应付利息。二、保证人武全旺及其配偶刘二兰、保证人武永岗及其配偶刘少红、保证人武银岗及其配偶云仙枝、保证人武晓燕及其配偶侯彪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借款人刘永峰共同借款人王梅梅夫妻于2019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20年10月10日。保证人武全旺、刘二兰、武永岗、刘少红、武银岗、云仙枝、武晓燕、侯彪为上述借款的担保人,承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二兰、刘少红、云仙枝、侯彪分别为武全旺、武永岗、武银岗、武晓燕的配偶,分别在《联保申请与承诺及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字并捺印。借款期间,借款人未还息,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归还,上述被告相互推诿。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确保原告信贷资产不受损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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