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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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5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崔东东、张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刚诉被告崔东东、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8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内蒙古银事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梓萍、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巩志燕诉被告内蒙古银事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梓萍、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武生威:

本院受理原告武悦诉王金娥与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张红色:

本院受理原告张凤莅与被告张海明、张红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于长水、菅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席建林诉被告刘凤岐、于彪、于长水、菅美玲、张三毛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550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项为:驳回原告席建林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席建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白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63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呼和浩特市黄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海泉、韩海鸽:

关于本院受理的葛萌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黄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海泉、韩海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申请退还本院扣押的蒙ARN 953号车辆,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取走该车辆,逾期将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费用。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刘永清:

本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刘永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永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0000元,截止到2021年1月25日利息12201.75元、罚息268670.05元及复息6669.25元,以上共计787541.05元;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刘永清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授信协议》,原告向被告授信额度500000元,综合授信期限为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2013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周转易协议书》,原告给予被告500000元的周转易限额,贷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12.9%,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原告已履行放款义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0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于鑫、段鹏程:

本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于鑫、段鹏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于鑫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74065.59元,截止到2021年1月25日的罚息705350.13元,以上共计1279415.72元;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段鹏程、褚朝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于鑫、段鹏程、褚朝明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于鑫签订《个人授信协议》,原告向被告授信额度800000元,综合授信期限为2013年3月5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2013年3月12日,被告段鹏程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2013年3月12日被告褚朝明向原告出具了《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贷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郜新荣、张香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张海桃、郝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桃、郝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13455.94元(从2019年12月4日即欠付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承担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李雪、张埃翔: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诉被告李雪、张埃翔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巴彦淖尔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李雪立即偿还从我单位保证金账户扣划的代偿款103718.3元。2、判令被告李雪承担103718.3元从邮储银行扣款之日至起诉之日止按年利率13.125%支付资金代偿期间利息,截止到起诉之日利息17454.51元。3、被告张埃翔上述代偿款的本息及从邮储银行扣款之日至起诉之日代偿期间占用资金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李雪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祝立伟:

原告张国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祝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张国利借款本金91444元及利息(利息以91444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案件受理费3096元,由祝立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孟文枝: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7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郭光、张玲秀:

本院受理原告云巴特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王银:

本院受理原告刘春艳诉你、杨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乔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尹春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陶延庆:

本院受理春美诉陶延庆、赵军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陶延庆赔偿原告春美经济损失123035元(175764元×70%),核减其垫付款2000元,余款1210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春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春美负担1594元,被告陶延庆负担224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闫金虎: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栗喜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1执27号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内蒙古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宏与被告内蒙古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内蒙古建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利明与被告内蒙古建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水泥款42848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内蒙古建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刘洋:

本院受理原告付海波与被告刘洋、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刘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刘洋按照月利率2%偿还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截止到2021年3月19日,利息暂计18630元,本息合计6863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李飞对上述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刘洋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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