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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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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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生:

本院受理原告武吉锁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

吴晓飞:

本院受理异议人赵志强与申请执行人王雪岩、赵格日乐图、被执行人王晓军、吴晓飞、通辽市华盛传媒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

芦培成、芦奇、穆俊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芦培成、芦奇、穆俊兰(2021)内0125民初88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芦培成、芦奇、穆俊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

杨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联重金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

郭明立、魏长锁:

本院受理原告宁更龙与被告郭明立、魏长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

冷宇薇:

本院受理原告齐永军诉被告冷宇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

康庭、李雪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世光(已去世)与被执行人康庭、李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睿哲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2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执行依据为(2012)东法民初字第226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李睿哲。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

白龙、崔俊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世光(已去世)与被执行人白龙、崔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睿哲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2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执行依据为(2012)东法民初字第624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李睿哲。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

王长青:

本院受理原告其木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长青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其木格尾欠借款本息183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长青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

赵健:

本院受理原告毛巴图诉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赵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毛巴图尾欠承包费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6日

常治平: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文兵与被申请人常治平诉前保全一案,已经办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财保2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常治平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内06执175号执行案件中所享有的700万元债权。冻结期限为3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间停止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

王慧峰:

申请执行人于晓虹与被执行人常晓红、王慧峰、李长辉、倪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1)内0602执恢832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25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0)内0602执恢84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慧峰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31号街坊1号楼3单元306室房产一处;三、内中博房地估字【2020】第053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的评估价格为715343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

包青泉: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青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包青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青艳借款本金39850元;二、被告包青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青艳借款利息33216.83元[(39850元×0.02元÷30×1146天,2017年6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39850元×0.0385元×4÷365天×134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30日)],并以借款本金3985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支付至实际偿清为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包青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3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李青艳负担17元,由被告包青泉负担203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6日

李旺胜、何拽梅:

本院在受理李美凤申请执行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恢1213之一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李旺胜、何拽梅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影南街124号2号楼6层1单元13号房屋过户至买受人包英格名下)。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

王哈日朝鲁、包春兰: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海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包春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海鸥借款本金47600元;二、被告包春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海鸥逾期利息22720.46元[(47600元×6%÷365天×2819天,2012年11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47600元×3.85%÷365天×132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30日)];三、驳回原告包海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7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包海鸥负担16元,由被告包春兰负担195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6日

将勤进: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强诉被告将勤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6日

苏世刚:

本院受理原告樊所贵、段连珍诉被告苏世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

巴特尔、张领小: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艳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巴特尔、张领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艳丽借款本金36000元;二、被告巴特尔、张领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艳丽逾期利息6334.77元[(36000元×6%÷365天×971天,2017年12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36000元×3.85%÷365天×155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23日)],并继续以借款本金3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至实际偿清为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巴特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7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刘艳丽负担9元,由被告巴特尔、张领小负担125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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