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中银系列信用卡不良透支催收通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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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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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文恺:

本院受理原告鲁晓斐诉郝文恺(2021)内0125民初79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郝文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

张明:

本院受理原告韩佳军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

张瑞连、李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蒙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张瑞连、李祥、燕娜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5月26日

崔萍萍: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华诉被告崔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人民币。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行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4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8年10月23日计算至2021年2月4日为22400元。3、自2018年10月23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至全部借款本息付清为止。4、本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14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

闫峰、韩莹莹、巴特尔、武永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峰、韩莹莹、巴特尔、武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内0102民初4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闫峰、韩莹莹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544.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闫峰、韩莹莹以借款本金30544.12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及罚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但上述利息及罚息利率合计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裁定书裁定如下: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原告包商银行新苑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为、蒙冉与被告巴特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到庭参加诉讼”有误,应补正为:“原告新城蒙银村镇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为、蒙冉与被告巴特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到庭参加诉讼”。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

陈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二毛与被告陈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大理石)36000元,并按年利率20%,支付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1月21日的利息6600元,共计42600元。2021年1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

李利利: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与李利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本金499312.8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4720.59元、消费手续费12307.46元、利息10659.57元(暂计至2020年9月9日)以及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偿本付息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本金499312.87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利率为日万分之五);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含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0年5月6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领卡后被告透支消费产生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偿本付息,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2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

刘凯: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与刘凯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本金、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共计197735.26元(暂计至2020年9月9日)以及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偿本付息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本金99996.33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利率为日万分之五);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含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23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领卡后被告透支消费产生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偿本付息,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2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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