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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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3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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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王永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

高雄:

原告张斌刚与被告高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高雄欠原告张斌刚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受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9月21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张斌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纲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高雄负担9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

苏鹏成: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与苏鹏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本金96778.6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006.66元、消费手续费1248.8元、利息6106.05元(暂计至2020年9月9日)以及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偿本付息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本金96778.66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利率为日万分之五);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含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8月31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领卡后被告透支消费产生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偿本付息,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2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

毕力格: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与毕力格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本金96857.1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720.52元、消费手续费150.69元、利息13535.37元(暂计至2020年9月9日)以及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偿本付息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本金96857.19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利率为日万分之五);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含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0年6月25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领卡后被告透支消费产生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偿本付息,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2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

白云旺、王青青: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晟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白云旺,王青青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由于你二人不在家中居住,不接电话且一直未履行,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申请人内蒙古晟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你们名下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121执660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知你们履行(2019)内0121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白云旺,王青青所有的位于土默特左旗把什乡把什村学府官邸9号楼1单元201室房产进行评估,通知你们于2021年7月27日上午10时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抽取评估机构程序,并于2021年8月3日上午10时到现场勘验。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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