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林、张珍美:
本院受理原告孔庆荣诉张志刚、张志明、张志林、张珍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转普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李义、许顺杰:
本院受理姜桂荣诉李义、许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姜桂荣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8001号民事调解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187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义、许顺杰所有的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党校前一段砖木结构房产(产权证号154011102403,面积84.63平方米)及相应范围内土地。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