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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0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0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辛文彬(辛文斌):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杨宝成摩托车修理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内0521民初54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500元,支付利息169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马永胜、白乌兰: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聚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白宝音德力格尔、吴乌吉斯古楞、徐海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1.要求五被告偿还贷款本金20000元;2.要求五被告给付利息9000元;3.要求五被告自2018年7月19日起按月利率0.015元支付利息至贷款还清为止;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白银城承担。)、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胡静敏申请宣告呼和、图拉嘎失踪一案。申请人胡静敏称,其父亲呼和与母亲图拉嘎于2012年4月19日离婚后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人呼和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呼和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晓下落不明人呼和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晓的下落不明人呼和情况,向本院报告。

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高东海:

本院受理付子军诉高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31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高东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付子军货款人民币1462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刘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贾建忠、景华诉被告刘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高亮:

本院受理石乐诉高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高占、高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石乐借款本金17800元,并从2015年4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已付利息3000元在实际履行时子以核减)。案件受理费464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高占、高亮负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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