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淑荣、郑伟峰:
本院已受理原告胡淑环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要求被告高淑荣、郑伟峰偿还借款100000元,支付利息18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高淑荣、郑伟峰承担)、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陈志新、兴安盟建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善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尚志峰:
本院受理原告孙纲与被告尚志峰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邱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党文娟、张学江、赤峰龙江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赤峰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融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党文娟、张学江、赤峰龙江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赤峰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内0403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令:1、被告党文娟偿还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融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计算利率,自2013年11月27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2、被告张学江、赤峰龙江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赤峰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9000元、公告费400元,由四被告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B305审判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王洪彬:
本院受理原告池大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崔国才、张云霞:
本院受理原告宁更龙诉被告崔国才、张云霞、崔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崔国才、崔东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宁更龙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利息16800元(计算至2018年3月13日),合计76800元,并支付以实际占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借款利息;二、被告张云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被告崔国才、张云霞、崔东平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崔国才、张云霞
本院受理原告宁更龙诉被告崔国才、张云霞、崔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2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崔国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宁更龙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11200元(计算至2018年3月25日),合计51200元,并支付以实际占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借款利息;二、被告张云霞、崔东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被告崔国才、张云霞、崔东平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唐翠霞:
本院受理原告赵玉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通程序裁定、开庭传票。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916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杨晓梅、赵容恺:
本院受理原告苗三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李占山、王海荣、王俊、白玉好:
本院受理原告李兰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占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12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占山按2%的月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1年9月8日起至1312000元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海荣、王俊、白玉好对上述借款本、息同被告李占山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216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王继平、刘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石媚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王继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0000元;2、王继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0000元从2011年6月28日至2018年4月7日的利息634400元;3、刘海龙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王继平、刘海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316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杨旭、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袁志强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18)内0602民初56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告在用的顾景园商住小区商务办公楼及商业群楼C座(1#)1单元601号房的电梯使用,确保该电梯在该楼层能正常使用;二、判令二被告返还物业费19902.42元;三、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不能正常使用上述电梯造成的损失费5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560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辦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王勇:
本院受理孙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孙丽华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二、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孙丽华偿还利息款304万元并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从2018年4月6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李文强:
本院受理原告白茹诉被告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内蒙古义盟(准格尔)律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本金365000元及相应利息(从本案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月利率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截止至本金还清之日为止);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民事反诉状(反诉请求:1、依法确认被反诉人白茹向反诉人提起的本诉为恶意诉讼;2、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在内蒙古自治区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公开刊登道歉声明;3、依法判令被反诉人酌情赔偿反诉人的经济损失500元;4、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涉诉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刘艳军: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和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8)内0602执1106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履行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66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18)内0602执1106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18)内0602执1106号执行栽定书,裁定依法查封你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2K306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四)、(2018)内0602执1106号执行裁定书,栽定依法拍卖你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2K306号汽车一辆;(五)、鄂市九鼎估字[2018]第0042号评估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3日
刘玉桃、郭玉萍:
本院在执行郭风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8)内0602执恢535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们履行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18)内0602执恢535号执行裁定书,栽定冻结被执行人刘玉桃丈夫张秉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6228 4830 7618 8216 169);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3日
王玉花:
本院受理原告孟海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刘春曾用名刘波:
本院受理周怀玉诉你和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刘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周怀玉借款本金48万元、利息172480元,合计652480元。二、被告刘勇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勇在承担本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春追偿。三、驳回原告周怀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于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晨刚诉于志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6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王富强:
本院受理原告何忠在与被告王富强、许国凤、王永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号内0102民初1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富强、许国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何忠在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月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忠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富强、许国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李烨:
我院受理的李昌芸诉李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李昌芸申请对李烨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路山水文园8号楼1层1单元102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郭淑澜、李瑞霞:
我院受理的张上游诉郭淑澜、李瑞霞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张上游申请对郭淑澜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河海广场ABC号楼(长安金座)17层2单元1703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