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丙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种子化肥款11656元,利息5758元,合计17414元;要求给付种子化肥款12233元(无计利息),合计给付29647元,之后的利息计算到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韩宝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关陶格特胡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3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韩宝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关陶格特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11250元,逾期利息6525元,合计17775元;后期利息以1125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5月19日起按月利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王长青、包满棠: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巴音那木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徐风君(徐风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志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张立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春雨与你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科尔沁左翼中旗林业局对协助执行事项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以及龚春雨提交的复议申请书一份,裁定内容为:撤销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1执141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参加本案执行的各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杨七斤、包阿拉旦图雅(包图亚):
本院受理的原告毛香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王风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娟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2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包吉日木吐:
本院受理原告吴小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吉日木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吴小红借款本10000元,支付利息7400元[(10000元×2%×37个月(2015年1月17日至2018年2月17日)],本息合计17400元;二、被告包吉日木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吴小红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3月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23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吉日木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王留柱、革命:
本院受理原告吴小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留柱、革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吴小红借款本33000元及利息9240元[(33000元×2%×14个月(2016年12月25日至2018年2月25日)],本息合计105000元;二、被告王留柱、革命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吴小红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3月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85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留柱、革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王忠志、姚金玲:
本院受理原告王艳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忠志、姚金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艳杰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18900元(35000元×2%×27个月,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本息合计53900元;二、被告王忠志、姚金玲于本判决生效后自2018年3月2日开始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王艳杰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4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忠志、姚金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王国洪:
本院依据(2017)内0521民初404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庞丽娟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对王国洪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保康镇闫家窑村西南的69号大棚经营权裁定予以评估拍卖。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内蒙古国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保康镇闫家窑村西南的69号大棚经营权,已作出内国宏估字(2018)第0509-01号价格评估意见书。评估结论:经评估,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7月6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拟拍卖王国洪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保康镇闫家窑村西南的69号大棚经营权评估价格为56671.00元。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拍卖裁定书(拍卖王国洪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保康镇闫家窑村西南的69号大棚经营权),价格评估意见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包音龙: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兴印太阳能店诉被告包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兴印太阳能店请求你偿还欠款7000元,支付截至2018年7月1日的利息4200元,2018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7000元,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包沙仁(沙日那):
本院受理(2018)内0521民初6186号原告孟庆茹与被告包沙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孟庆茹请求你偿还借款15000元,支付利息7400元,2018年7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潘布和白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诉被告潘布和白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请求你偿还欠款2300元,支付截至至2018年6月19日的利息4692元,2018年6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清偿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李义、许顺杰: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4468号原告田春雷诉被告李义、许顺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4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义、许顺杰全面履行与原告田春雷于2017年4月27日签订的《买卖协议书》所规定的合同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田春雷办理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科尔沁大街文明路53号、房权证号为:房权证蒙字第154021102065号、面积78.3平方米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朱志伟: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226号原告赵丽丽与被告朱志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追偿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6950元;2、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全部债务时止,按银行现行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李义、许顺杰:
本院受理罗艳华诉李义、许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艳华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7849号民事调解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18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416074.00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644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李义、许顺杰:
本院受理陈本诉李义、许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本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7969号民事调解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18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725676.00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9657.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李义、许顺杰:
本院受理陈本诉李义、许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本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7969号民事调解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187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义、许顺杰所有的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党校段砖木结构房产(产权证号154011101588,面积327.36平方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李义、许顺杰:
本院受理栾东诉李义、许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栾东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759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18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242204.00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353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李义、许顺杰:
本院受理栾东诉李义、许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栾东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759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187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义、许顺杰所有的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振兴大街前进路57区1段房产(产权证号154020900936,面积105.06平方米)及相应范围内土地。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李义、许顺杰:
本院受理姜桂荣诉李义、许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姜桂荣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8001号民事调解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18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295002.00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432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