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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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0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0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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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义、许顺杰:

本院受理卢苗诉李义、许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卢苗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8174号民事调解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18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1209474.50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1449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李义、许顺杰:

本院受理张立群诉李义、许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立群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8107号民事调解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18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365768.00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5387.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李义、许顺杰:

本院受理吴淑清诉李义、许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淑清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8539号民事调解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18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150000.00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21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董塔本台:

本院受理原告荣辉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56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荣辉廷撤回对被告董塔本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荣辉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白凤学: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74号原告管喜佳诉被告白凤学、高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凤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管喜佳借款24800元;二、被告白凤学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管喜佳自2015年11月1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管喜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凤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刘凤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诉你方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33947.5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崔洪扣: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宽请求判令:1、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4000元;另一笔本金11775元及利息6358.50元,利息计算至被告履行全部债务时止;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包双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兴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兴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请求判令:1、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400元,合计11400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霍布和白乙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鲍代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鲍代兄请求判令:1、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7340元;2、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7046元,合计14386元,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徐田晓(曲田小)、王特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胡力海农场农兴人和农资经销处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种子、化肥款7636元,利息4353元,合计11989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2018年7月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息0.015元计算;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孙铁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志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吴志亮请求判令:1、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1170元,本息合计14170元;2、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8年7月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0.005元计算);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泉喜(包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朝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包朝晖请求判令: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给付原告利息7600元,合计27600元。2、要求被告自2018年6月30日开始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2%给付原告利息,至借款本息偿清时止。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李永梅、李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营业部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永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营业部借款本金8920元,并支付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6%计算的利息,从2017年8月1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被告李春梅对被告李永梅的此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李春梅、李永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代债务人陈彤拉格给付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营业部借款本金5892元,并支付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6%计算的利息,从2017年8月1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李来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鑫聚源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鑫聚源农资经销处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化肥款本金16000元,利息5120元(16000元×0.02元×16个月,从2017年1月23日至2018年5月23日),本息合计21120元;2、被告支付原告从2018年5月2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桂柱、齐宝胜、张宝山:

本院受理科左中旗中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桂柱、齐宝胜、张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科左中旗中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18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155978.06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22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桂柱、齐宝胜、张宝山:

本院受理科左中旗中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桂柱、齐宝胜、张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科左中旗中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188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评估被执行人张宝山所有的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平安大街北建设花园小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0336号,面积116.39平方米)及范围内土地。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周亚东、郭永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627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法庭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借款人返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对被告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5日

内蒙古日兆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吴立顺与内蒙古日兆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内0802执3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王建民、郭丽仙:

本院在执行霍瑞萍申请执行王建民、郭丽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冻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孟繁荣(曾用名孟凡荣):

本院受理原告殷丽凤诉被告孟繁荣(曾用名孟凡荣)、殷焕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巴彦淖尔市蒙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金凤与被告扈刚、巴彦淖尔市蒙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内0802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张金凤与扈刚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被告扈刚应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办理在张金凤名下;巴彦淖尔市蒙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登记。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郭磊、周文礼:

本院在执行温起龙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执11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拍卖机构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地点为临河区法院执行局1楼101办公室。现场勘验财产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孙万林、临河区万林孵化场:

原告汪金元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孙万林、临河区万林孵化场:

原告汪金元与你们和被告李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陈喜英: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波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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