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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0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03

开“黑车”载客心生歹念施暴后灭口手段凶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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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璋)7月31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今年春节期间(2月21日,正月初六)发生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祥和家园附近的26岁少女谢某因乘坐“黑三轮”被强奸杀害的王换某强奸杀人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宣判王换某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7月30日的庭审中,王换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行为供认不讳,法庭上公诉人和辩护人充分发表了控辩意见,王换某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公正判决。

判决认定,2018年2月21日上午9时许,王换某驾驶其红色电动三轮出租车来到临河区祥和家园南门附近等候租乘。见到被害人谢某从祥和家园小区门口出来准备乘车,王换某随即以可以顺路回家取手机少收车费为由,让谢某搭乘上了三轮车。王换某拉着被害人谢某行驶到临河区污水处理厂北侧时,心生歹念,下车用三轮车上的绳子将谢某手脚捆绑,并将谢某的嘴用毛巾堵住。王换某将谢某捆绑好后拉到其租房处,对谢某多次实施强奸。当晚9时许,王换某唯恐罪行败露,遂用胶带纸将谢某嘴封住,并用布条将谢某手脚再次捆绑住,将谢某眼、脸蒙住拉到临河区污水处理厂某处推入污水沟,致谢某溺水死亡。王换某在犯罪后,还将谢某遗留的包内现金315.5元据为已有。2月25日,谢某的遗体在王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指认藏尸地点后从污水渠内打捞出来。

法庭认为,王换某采取捆绑等暴力手段对谢某实施强奸犯罪,后唯恐犯罪行为败露将被害人谢某杀害灭口,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及故意杀人罪。王换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强奸犯罪和故意杀人犯罪,王换某犯罪行为后果严重、情节恶劣,应予严惩。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王换某认罪服法,当庭表示不上诉。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联、媒体记者、被害人家属和社会群众等70余人旁听了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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