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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2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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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坤标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异议人(被执行人)广东东菱电器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及(2021)内0104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及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在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杜晓光、准格尔旗博强汽车贸易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托克托县天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晓光、准格尔旗博强汽车贸易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156号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卢喜山:

本院受理原告张全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闫佳伦:

本院受理的原告左胜利诉被告闫佳伦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闫佳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左胜利借款30000元、租赁费和大车轮胎费49000元,合计79000元。案件受理费17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闫佳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戈瑶: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戈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贷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从2016年11月4日至2017年11月3日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9.60625‰计算;2017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9.60625‰上浮50%为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戈瑶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

樊瑞:

本院已受理董泽林申请执行你与邱丽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1执2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董泽林偿还利息64000元。(2)申请执行费860元由樊瑞、邱丽雪共同负担。(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利》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超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内蒙古盛贸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宏大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4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刘洪生:

本院受理原告杨老丫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洪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老丫头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15000元,本息合计50000元。被告刘洪生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

梁俊:

本院受理原告杨青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梁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青山借款1740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23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杨青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

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世华与被告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吴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二彩与被告吴利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刘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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