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明:
本院受理原告吴银山与你和齐帮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王满都拉:
本院受理原告尤银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7日
鲍长虎:
本院受理原告吴福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0日
海文生、李晓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开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0日
庄海泉:
本院受理原告高秀华与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张晓明、满桌:
本院受理原告哈申吐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乌云: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金诚信装潢材料经销中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0日
乌云:
本院受理原告邰祥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0日
包七十八:
本院受理原告王珊珊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19日
张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吴牡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0日
乌云:
本院受理原告吴萨茹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17日
王满都拉:
本院受理原告尤银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17日
宋占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阿路思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
韩双和: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阿路思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
白长河: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腾隆摩托车修理配件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任燕:
本院受理原告师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白棠、张树良: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132号原告张淑英与被告白棠、张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利息8050元(230000元×0.005元×7个月,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本息合计:23805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30日9时0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哈斯额尔敦、冬月: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167号原告吴英与被告哈斯额尔敦、冬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750元,利息1069.25元,本息合计12819.25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30日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冯喜才:
原告沈阳市顺源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喜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冯喜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沈阳市顺源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资款18840元,违约金3014.40元,合计21854.40元;二、被告冯喜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沈阳市顺源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8840元的利息,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利息;三、原告沈阳市顺源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38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冯喜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包雪峰(别名包刚刚):
原告梁子英与被告包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包雪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梁子英欠款2900元,利息3480元(2900元×0.02元×60个月=3480元),合计63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雪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关永青:
原告唐满达与被告关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关永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唐满达借款本金28000元;二、被告关永青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唐满达28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2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17920元(28000元×0.02元×32个月=17920);三、被告关永青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唐满达28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94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关永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曲万成:
原告李俊杰与被告曲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曲万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俊杰借款39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曲万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谢凤昌:
原告汤福荣与被告谢凤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谢凤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汤福荣借款本金43600元;二、被告谢凤昌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汤福荣436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0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29648元(43600元×0.02元×34个月);三、被告谢凤昌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汤福荣43600元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谢凤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