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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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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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成柱:

本院受理原告许春菊诉被告袁成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高来福:

本院受理原告马六先诉被告高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内蒙古轻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剑、雷敏、王润田、贺秀英: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588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轻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剑、雷敏、王润田、贺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588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赵雅臣:

原告梁子英与被告赵雅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雅臣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梁子英欠款5000元,利息3600元(5000元×0.02元×36个月=3600元),合计8600元。案件受理费19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雅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康风春:

原告梁子英与被告康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康风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梁子英欠款2600元,利息323.40元 (2100元×0.0385×4年=323.40元),合计2923.40元。二、原告梁子英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康风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吴山虎、代双玉:

原告高雪春与被告吴山虎、代双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山虎、代双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高雪春借款本金16800元;二、被告吴山虎、代双玉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高雪春168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7224元(16800元×0.02元×21.5=7224元);三、被告吴山虎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高雪春16800元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案件受理费40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山虎、代双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霍玉红、张兴华:

本院受理原告包满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兴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满小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7249元(50000元×年利率6%×2014年11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本息合计67249元;二、被告张兴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满小利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三、驳回原告包满小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霍玉红、张兴华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

唐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曹永雪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曹永雪与被告唐海涛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唐鹤轩(2016年2月13日出生)由被告唐海涛抚养,原告曹永雪每月给付婚生子唐鹤轩抚养费700元,此款从2021年6月1日开始给付至婚生子唐鹤轩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唐海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

包万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和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化肥款753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712.60元(7535元×0.006元×60个月),本息合计10247.60元;2.要求被告从2021年3月2日起以欠款本金7535元为基数,按月利息6厘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到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

鲍金仓: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和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化肥款7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

韩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和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化肥款8900元并支付逾期资金占用利息2130.66元(8900元×0.0038元×63个月),本息合计11030.6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

王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和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化肥款48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

吴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和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化肥款381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

鲍金仓:

本院受理原告纪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鲍金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纪强借款本金17200元,利息4056.3元(17200元×年利率6%×2016年9月15日至2020年8月20日),本息合计21256.3元;二、被告鲍金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纪强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纪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鲍金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

吴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纪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纪强借款12000元;二、驳回原告纪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原告纪强负担31元,由被告吴海涛负担137元及公告费4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韩呼吉亚:

本院受理原告梁子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呼吉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梁子英欠款16070元;二、驳回原告梁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韩呼吉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

汤文清:

本院受理原告汤佳欣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从每月300元增加至每月7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止,抚养费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

李舍日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吴巴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舍日古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巴图借款本金3900元,利息1085.5元(3900元×6%×2015年12月31日至2020年8月20日),本息合计4985.5元;二、被告李舍日古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吴巴图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李舍日古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舍日古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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