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15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鼎信投资有限公司、杨声宇:

本院受理原告赵法伟诉被告高建军、内蒙古鼎信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声宇、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龙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铭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韩苗:

本院受理原告韩蕊、付俊青诉被告韩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5041.5元(自2020年3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暂计至2021年3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22504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26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赵峥嵘: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敏诉被告赵峥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26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新城区升瑞家具建材经销部、尚瑞军、庞尔芳: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6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新城区升瑞家具建材经销部、被告尚瑞军、被告庞尔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240000元及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0日起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刘海燕、季开香:

本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刘海燕、季开香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对刘海燕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金川汇金道西电力城6号楼3单元30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赵文俊、曹如山、徐立军:

本院受理的董玉厅诉赵文俊、曹如山、徐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董玉厅申请对徐立军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柴火市福源小区6号楼3层东单元西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刘丰、贾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林、刘玉楼、李川华、王振慧、刘丰、贾红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6被告向原告偿还由原告代为支付的货款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共计1060000元及利息43636.66元(年利率按照4.75%计算,从2019年8月16日计算至2020年6月28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吉木阿呷莫:

本院受理原告王五与被告吉木阿呷莫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4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

吉吉古西:

本院受理原告郑福与被告吉吉古西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4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

张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卫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华旌整车配件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永军、柴永胜、白富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张永军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王红卫因火灾受到的损失3520956.75元;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华旌整车配件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在1056287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被告鄂尔多斯市华旌整车配件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被告张永军追偿;三、驳回原告王红卫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张小女、李四娃:

本院受理原告刘振英诉被告郝三女、李沁融、李娇娇、张小女、李四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郝三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2496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94元,由被告郝三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郝建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郝建东、达拉特旗郁葱农资经销部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78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呼和浩特市济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济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执恢40号执行裁定书、结案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云进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云进波、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5月25日

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伦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第三人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刘柯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0)内01民初177号】,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就(2020)内01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李景学:

本院受理原告隋桂连与你、董海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王国辉:

本院受理原告牙克石市四通汽车配件营业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庄涛:

本院受理原告张绪与被告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段存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彦花与被告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段存云、第三人内蒙古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保全农产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6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突诺日: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成与被告突诺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王贵平、许爱丽:

本院受理原告梁风莲诉被告王贵平、许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9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