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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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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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余才:

本院受理(2021)内25行终17号上诉人西乌珠穆沁旗房地产管理所与被上诉人董有为、原审第三人周余才房屋所有权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北方安华集团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呼和浩特市站前支行与北方安华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有模)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宝信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04)呼法执字第3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1)内01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因申请人内蒙古宝信商贸有限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李秀峰:

本院受理原告程瑞平诉被告李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203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呼和浩特市贝格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

本院执行申请人内蒙古博洋广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贝格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执98号限制消费令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付均、付斌:

本院受理原告严慧诉被告付均、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24民初722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田雨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田雨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5月25日

秀才: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秀才、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回民营销服务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5月25日

内蒙古天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装备技术中心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天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执17号终本执行裁定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

张飞龙:

本院在执行王少华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本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1执恢47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裁定内容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飞龙在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328.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姚四四: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姚四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5月25日

郭二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玉梅与被上诉人郭二平、呼和浩特仁爱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1民终1458号],现依法向郭二平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宇鑫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就(2020)内01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宣建强、张箭茹: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永红与被执行人张小吉、武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照法律程序拍卖了被执行人张小吉名下起亚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码蒙AHN 33),现拍卖程序已结束。依照《中华人民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对该车享有抵押权,对该车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无法联系到你公司,如该笔抵押权未消灭,你公司须在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逾期即视为放弃权利。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王俐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民族演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栽生村民委员会、王俐峰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栽生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呼和浩特市民族演艺集团有限公司演出费50000元及违约金[以实际未付演出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9月24日(即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至演出费全部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民族演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8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栽生村民委员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赛罕区君鹏酒店用品清洗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阴志河诉被告赛罕区君鹏酒店用品清洗中心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6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马兴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有与被告马兴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0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内蒙古挚尚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挚尚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李俊兰、王美丽、谢继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与被告李俊兰、王美丽、谢继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于文珍:

本院受理原告李录叶与被告段计恒、于文珍、赵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

杨慧清:

本院受理原告郝文清与被告刘仝劳、杨慧清、樊增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6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

贺根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卢强诉被告宿丽卿、贺根花、原春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

呼和浩特市浦奥商贸有限公司、李守城: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书龙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浦奥商贸有限公司、李守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19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

张雪微: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翔宇诉被告张雪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27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

义投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丹与你姓名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89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内0105民初189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

张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回民区广和缘食品经销部诉被告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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