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李亭亭、董小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朱可:
本院受理原告孙慧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赵连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申宏律师事务所诉你、许守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范永辉:
本院受理原告朱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王俊毅、崔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张海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刚、王俊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王俊毅、崔刚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153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祁美云:
本院受理原告刘生财诉被告祁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余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2054号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周三小:
本院受理周淳诉周三小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58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周三小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徐家沙梁村9号楼4层东单元东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4月27日至2024年4月2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孙伟:
本院受理李鹏诉孙伟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43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海鹰:
本院受理戴杰申请执行海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59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冀彬:
本院执行徐向梅申请执行冀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022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郝杨: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马宏忠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1)内0102执异93号执行裁定书。因案外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杨智慧:
本院受理原告郝伟与被告杨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02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桥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李国雄: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雄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国雄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38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三楼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李佳:
本院受理原告田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高文利: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路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5日委托淘宝网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高文利名下车牌号为蒙A387ZN的别克牌车辆。2021年3月4日买受人张成博(152301199201030512)以61400元最高价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执行人高文利名下车牌号为蒙A387ZN的别克牌车辆相关产权手续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高文利名下车牌号为蒙A387ZN的别克牌车辆相关产权手续过户至买受人张成博(152301199201030512)所有。三、买受人张成博(152301199201030512)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呼和浩特市远辉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清澄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远辉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布草洗涤费用81,016.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欠付原告布草洗涤费用,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4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刘换云:
本院受理原告薛建雨诉被告刘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8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詹明雄、呼和浩特市贝格口腔门诊部: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星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栽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张玖玱: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博与被执行人张玖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瑞峰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院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142号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及听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裁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内蒙古新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洪威:
本院受理原告吴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韩雪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厚浪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内蒙古富铭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卫、刘婷与被告李烨、内蒙古富铭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79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王祯:
本院受理原告段庆春与被告王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35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4018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1日,后续违约金直到付清全部购车款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满喜、乔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朱明玉诉被告满喜、乔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满喜、乔玲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朱明玉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42500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借款利息从2020年11月11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5日
王斯日古冷:
本院受理的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农家乐种子经销处诉王斯日古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本金217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