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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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袁金剑、包那仁其木格:

本院受理原告马彩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717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内0104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郝冬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郝冬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5月21日

刘文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文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5月21日

郭占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郭占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5月21日

陈义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5月21日

王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5月21日

崔九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崔九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5月21日

宋立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5月21日

雷占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5月21日

赵俊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5月21日

苏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苏颖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5月21日

程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程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5月21日

毛鲜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毛鲜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5月21日

谢宏:

本院受理原告刘仁建诉被告谢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谢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刘仁建借款本金342000元及其利息(以342000为本金,从2020年9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刘仁建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1日

王建中、高羽、田咏平:

本院受理原告边美林诉被告王建中、高羽、田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建中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从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按本金100万元,月利息2分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田咏平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高羽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内0602民初622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2020)内0602民初62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1日

杜新莲、白平山:

本院受理原告李二龙诉被告杜新莲、白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菜款13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3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602民初75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1日

尉金飞:

本院受理原告蔺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尉金飞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432000元(2011年1月28日至2017年1月28日月利率2%计:300000×2%×72个月);2、依法判令被告尉金飞支付后续利息至全部借款还清为止;3、依法判令被告孙东风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不予受理通知书(鉴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1日

内蒙古奥利星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侯利兵、白新维、刘维林、李金喜、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鄂尔多斯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奥利星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侯利兵、白新维、刘维林、李金喜、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民终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18日10时至2020年10月19日10时和2020年11月8日10时至2020年11月9日10时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三完小街坊亿正华府小区C1-2-602室(合同编号2013-0004622)进行公开拍卖。经拍卖,无人竞买予以流拍,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以拍卖保留价329429.70元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及该房屋的使用人在2021年6月12日前将上述房屋腾空,到期仍不予腾空的,本院将依法强制腾空,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房屋内物品所有人承担。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1日

王世清、苏芳、苏福: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马二挨与被申请人王世清、苏芳、苏福诉前保全一案。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602财保1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苏福名下位于东胜区广恒商住小区A1-1-601室(合同编号:2012-9000480),查封期限为三年。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1日

李应、裴红霞、石有福、吴丽霞、包头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22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九原支行与被告李应、裴红霞、石有福、吴丽霞、包头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9日

郭埃兰、张改莲: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22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九原支行与被告郭埃兰、张改莲、包头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9日

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利平、段燕芬: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小龙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利平、段燕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第三人赵利平、段燕芬签订的《房屋预购协议书》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预购协议书》,2015年房屋交付预购,预购缴纳了费用并进行装修,2017年8月15日被告于第三人签订《房屋预购协议书》,并将房屋交付第三人使用,其违法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取得房屋,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4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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