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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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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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

本院受理原告郭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霍建:

本院受理原告刘桂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张宝贵:

本院受理原告李君与被告张宝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王子先:

本院受理原告李君与被告王子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王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铁山与被告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陈利生、乔世: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陈二飞、霍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韩喜权:

本院受理原告达楞巴音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5月21日

杨东升:

本院执行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东升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199号查封车辆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5月21日

内蒙古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金星鸿业电梯技术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93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1日

栗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荣与被告栗鹏飞、石谦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变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粟,自公告之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毛永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聚良源购销储运有限公司、被告郭云富给付原告毛永刚玉米款375315.1元及利息(从2020年8月7日起以本金375315.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毛永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30元、保全费2397元,由被告内蒙古聚良源购销储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杜霞、杜万山、任永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宏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霞、刘金平、白贵明、康烨茹、张永军、王永飞、任永东、刘桂梅、杜万山、武永胜、余敏、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29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1日

杜霞、杜万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宏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浩、乌日娜、刘俊女、杨忠世、柳成林、杜霞、杜万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29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杜霞、杜万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宏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昊锦、杨浩、杨忠世、柳成林、胡继匀、杜霞、杜万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29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杜霞、杜万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宏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柳成林、王小蕾、刘杰、胡继匀、刘昊锦、胡丽、杜霞、杜万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29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巩文秀:

本院受理原告徐凯诉被告巩文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2民初13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郝连第: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514号原告马德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支付利息6156元,本息合计19156元;2、案件受理费279元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白俊峰: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红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白俊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红梅欠款本金6266.32元[8280元+(8280元×0.02元÷30天×541天,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12月27日)-5000元];被告白俊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包红梅欠款利息643.54元(6266.32元×6%÷365天×235天,2018年12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6266.32元×3.85%÷365天×404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27日);驳回原告包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俊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1日

白春兰: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青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白春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青华欠款本金2470元;被告白春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白青华欠款利息741元;驳回原告白青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春兰负担4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21日

张占东、任伟红:

本院已受理原告詹胜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张占东、任伟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詹胜宝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张占东、任伟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詹胜宝借款利息15568.93元(20000元×0.015元÷30天×1405天,2016年10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20000元×0.0128元÷30天×178天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14日),并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至实际偿清为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詹胜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占东、任伟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席生:

本院受理原告武日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8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至2020年12月15日利息为4170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杜丹:

本院受理原告李燕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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