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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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1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乔殿臣、马燕清、刘柏妨、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寒冰诉被告乔殿臣、第三人马燕清、刘柏妨、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侯大亮、陈淑萍:

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执行的(2018)内0102执恢22号申请人云瑞峰申请执行侯大亮、陈淑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00526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处置你二人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远经一路清苑住宅小区2号楼2层3单元202房屋,现通知你二人领取唯一住房补贴金人民币共6万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贾锁军、郝小玉: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贾锁军、郝小玉、高志强、杨晓雨、王建、钟水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林兰枝、刘体俊、周补福、党利利: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周斌斌、郭惠荣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67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林兰枝、刘体俊、周补福、党利利: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周斌斌、郭惠荣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68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林兰枝、刘体俊、周补福、党利利: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周斌斌、郭惠荣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68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杨桂秀、周润英、安春灵、李爱春、张伟、安巧灵: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杨桂秀、周润英、安春灵、李爱春、张伟、安巧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杨桂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4094.42元;2.判被告杨桂秀向原告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之罚息及复利,以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2日计人民币21272.64元:3.请求判令被告杨桂秀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计人民币4000元:4.判令被告杨桂秀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370.47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5.请求判令被告周润英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安春灵、李爱春、张伟、安巧灵对上连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公告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日,被告安春灵、杨桂秀、张伟与原告签订《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被告周润英、李爱春、安巧灵出具《借款申请人配偶声明》,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430号民事载定书(款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张伟、安巧灵、杨桂秀、周润英,安春灵、李爱春: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张伟、安巧灵、杨桂秀、周润英、安春灵、李爱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人民币95.76元;2.判令被告张伟向原告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之罚息及复利,以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2日计人民币25373.32元;3.请求判令被告张伟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计人民币4000元;4.判令被告张伟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400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5.请求判令被告安巧灵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杨桂秀、周润英、安巧灵、李爱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请求判今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公告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日,被告安春灵、杨桂秀、张伟与原告签订《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被告周润英、李爱春、安巧灵出具《借款申请人配偶声明》,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帝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4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张伟、安巧灵、杨桂秀、周润英、安春灵、李爱春: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张伟、安巧灵、杨桂秀、周润英、安春灵、李爱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安春灵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789.88元;2.判令被告安春灵向原告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之罚息及复利,以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2日25711.02元;3.请求判令被告安春灵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4000元;4.判令被告安春灵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为400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5.请求判令被告李爱春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杨桂秀、周润英、张伟、安巧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公告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日,被告安春灵、杨桂秀、张伟与原告签订《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被告周润英、李爱春、安巧灵出具《借款申请人配偶声明》,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4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梁嘉豪诉被告薛刚、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薛刚、李强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梁嘉豪欠款58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薛刚、李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佳莹诉被告薛刚、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薛刚、李强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刘佳莹欠款7683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薛刚、李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杨洋诉被告薛刚、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薛刚、李强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杨洋欠款6585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薛刚、李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何伟诉被告薛刚、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薛刚、李强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何伟欠款5345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薛刚、李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赵富强诉被告薛刚、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薛刚、李强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赵富强欠款7878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薛刚、李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刘建文: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强诉被告刘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建文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吴志强欠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建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张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汇特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建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44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侯慧英:

本院受理原告郭翠花诉被告侯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55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何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小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陈静、陈连军:

本院受理原告贾文贵与被告陈静、陈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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