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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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1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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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峰:

本院受理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石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峰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止至2021年4月14日借款本金130968.98元、利息1992.65元、罚息(含复利)35977.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石峰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贾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魏国辉与被告贾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借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王彦:

本院受理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彦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止至2021年4月14日借款本金188100元、利息1853.42元、罚息(含复利)57776.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彦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张易:

本院受理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贾金锁:

本院在执行贾建家与贾金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0)内0924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李俊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吴金梅、魏玉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金玉良:

本院受理原告赵海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李建英、郭春香、李彩琴: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王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董峰、武爱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峰、武爱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董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称心、董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刘四凯、安利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四凯、安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马党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乔文俊、李二拴、马俊良、马党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彭飞、刘称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龙怀、彭飞、张应魁、刘称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赵德华、张慧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德华、张慧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高毛眼: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毛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游飞:

本院受理原告秀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张栓枝:

本院受理原告赵海平、苏倩与被告张栓枝、第三人内蒙古久邻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张泽阳:

本院受理原告韩璐璐与被告张泽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王子龙、柴丽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交地产(呼和浩特)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子龙、柴丽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刘向埔:

本院受理原告中交地产(呼和浩特)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向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张翰月、徐子杰:

本院受理原告王慧英与被告张翰月、徐子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陈建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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