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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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9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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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燕、张海波: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合和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文燕、张海波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内景通估字[2021]第0182号评估报告、(2020)内0104执恢216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三热电厂诉被告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民初97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李剑文:

本院受理上诉人云鲜红与被上诉人李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科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车站支行、原审被告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764号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锡林郭勒盟坤霖工贸有限公司、段爱军: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张广春、张强与被上诉人孙世荣、锡林郭勒盟坤霖工贸有限公司、段爱军、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供电分局、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内25民终25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强撤回上诉处理。判决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9)内2502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供电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孙世荣各项损失602868.25元;三、被上诉人锡林郭勒盟坤霖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孙世荣各项损失452151.19元;四、被上诉人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孙世荣各项损失291317.33元;五、上诉人张广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孙世荣各项损失39753.66元;六、驳回被上诉人孙世荣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内蒙古天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装备技术中心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天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执17号终本执行裁定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

本院受理原告贺宏斌、王力清与被告长城投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案号为:(2020)内01民初355号、(2020)内01民初2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王银河、刘转、王峻、刘云霞: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王银河、刘转、王峻、刘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和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李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赵亮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50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郝银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郝银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5月19日

孟令臣:

本院受理原告孟令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孟令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孟令新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被告孟令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七号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李林昊:

本院在办理刘培升申请你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财保155号民事裁定书,一、依法查封李林昊名下位于东胜区东胜区永昌路28号亿鸿国际花园5-1-901房产(合同编号:2011-0002756),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二、保全期间,对担保人白宝花(身份证号:612723198112105240)名下位于东胜区伊煤路北35号街坊无骄绿苑佳泰小区12号楼2单元304房产(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0100)依法予以查封。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荣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维力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钱秀纯与被告张驰、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荣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维力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6729号民事判决书后,原告钱秀纯不服,于2021年5月8日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阿拉腾苏和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672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停止对东胜区乌审西街31号维力西帝景峰汇小区5号楼1102室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2.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及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王金树、贾月峰:

本院受理原告杨外方诉王金树、贾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648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金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外方借款本金1122100元及利息(从2020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贾月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贾月峰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王金树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70元,由被告王金树、贾月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王贵杰:

本院受理原告白兴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403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贵杰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欠原告白兴华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贵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杨瑞:

本院在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与杨瑞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执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履行已生效的(2020)内7101民初2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1年5月19日

温美英:

本院在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温美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执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履行已生效的(2020)内7101民初12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1年5月19日

史天山: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3848号原告刘晶诉被告史天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张建华: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3636号原告王亚丽诉被告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田小军: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381号原告云龙诉被告宋依然、第三人田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袁子琛:

本院受理原告赵云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朱士军: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殷占喜与被申请人朱士军、武建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25民申14号案件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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