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14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丁东:

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你与黄建荣、梁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丁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0749.88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及承担本金100000元从2020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1.31‰计算所得的利息。被告黄建荣、梁渊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在15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建荣、梁渊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东追偿。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白泥井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史春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忠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376元,利息11000元(15376元×1.2%×60个月,2015年11月20日至2020年11月20日),本息合计26376元;2、自2020年12月20日至实际履行全部责任止以1537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史春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忠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376元,利息11000元(15376元×1.2%×60个月,2015年11月20日至2020年11月20日),本息合计26376元;2、自2020年12月20日至实际履行全部责任止以1537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杨忠义、王建东、杨继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杨继承、王建东、杨忠义、内蒙古亮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杨埃枝、杨埃、党慧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11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杨忠义、王建东、杨继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杨继承、王建东、杨忠义、内蒙古亮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杨埃枝、杨埃、党慧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就(2019)内0105民初1131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陈俊斌: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俊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73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赵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7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李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郭鹏帅与被告李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7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张帅:

本院受理原告张旭辰与被告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7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康俊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保林与被告康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8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魏成、薛树贤: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魏成、薛树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77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白阿拉木斯: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永飞诉被告白阿拉木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926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刘文法、方彩莲:

本院受理内蒙古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刘文法、方彩莲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刘文法、方彩莲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亿科公元20106号楼7层7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4月28日至2024年4月27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郭三薄: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与被告郭三薄、任海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张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强、韩建忠、刘海峰、王芳、袁鑫、张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姜海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建明(又名张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221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姜海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建明借款本金4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以借款本金40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还款之日(2020年9月16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85%)计付利息,利随本清;若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姜海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7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董文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文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董文霞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24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朱晓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晓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朱晓东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2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内蒙古隆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燕洁诉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内蒙古隆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隆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56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布和嘎如迪: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萨其拉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471号]一案中,案外人张胡格吉力乐吐、红霞向本院申请依法中止对其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银河北街万豪美墅城18号楼16层1单元1601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回案外人张胡格吉力乐吐、红霞的异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01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王巍:

本院受理原告贺明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内蒙古盛世优鼎软件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杨玉兵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盛世优鼎软件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内蒙古元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元和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神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包头河西电厂铁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刘忠元、王晓红:

本院受理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与被告内蒙古元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元和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神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包头河西电厂铁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刘忠元、王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