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关于蒙商银行与包商银行信用社时期不良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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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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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学东、荆娥:

本院受理内蒙古东达乾丰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我院(2020)内0121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徐学东、荆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内蒙古东达乾丰置业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75748.34元;二、徐学东、荆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内蒙古东达乾丰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7574.83元;三、徐学东、荆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内蒙古东达乾丰置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2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以上合计4700元。案件受理费2001元,诉讼保全费1347元,由徐学东、荆娥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18日

杨树青、王巧连: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树青、王巧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杨树青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91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5月18日

张银刚、皇贵兰:

本院受理原告冯常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银刚、皇贵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冯常在借款本金170000元、利息180000元共计350000元。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张银刚、皇贵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白玉峰:

本院受理原告贾文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5月18日

许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铭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胡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一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1)内0826民初482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朱建忠、朱文凯: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平与被告朱建忠、朱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1)内0826民初224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陈志、王浩: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宏祥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王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1)内0826民初493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韩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1)内0826民初417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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