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148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1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红伟、尹俊莲: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大成至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李红伟、尹俊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52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宁建波、高嘉慧:

本院受理上诉人白罡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原审第三人宁建波、原审第三人高嘉慧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行终44号行政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刘红梅、李福青:

本院执行申请人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燕军、刘红梅、李福青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刘一杰: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萨日娜与被上诉人刘一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内蒙古天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装备技术中心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天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17号之一、限制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杨东升:

本院执行申请人杨东升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敏与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民初100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利冬与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民初100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苏尼特肉业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薛晓萍申请执行哈斯宝鲁、格日勒斯琴、乌亚罕、内蒙古苏尼特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复议申请人乌亚罕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102执异4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复9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孙林春:

本院受理的申诉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金轮宝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诉人孙林春、孟勇峰借款合同纠纷检察机关抗诉再审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再38号案件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贵忠: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兴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崔爱琴与被执行人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贵忠债务纠纷执行一案,因案外人孙雅丽对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裁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异11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北方安华集团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呼和浩特市站前支行与北方安华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有模)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宝信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04)呼法执字第3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裁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新城区升瑞家具建材经销部、尚瑞军、庞尔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王磊申请执行新城区升瑞家具建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王磊不服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102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裁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复8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新城区轻松大药店阳光诺卡店、岳俊梅: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内蒙古嘉庶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城区轻松大药店阳光诺卡店、岳俊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董红霞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103执异4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裁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复10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肖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肖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5月18日

赵晓娟、李宗彦、内蒙古三千浦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海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2021)内0104民初1336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曹瑞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袁成柱:

本院执行杨永清与袁成柱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委托内蒙古承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亿丰大街南侧,汉王路西侧天洋城风和日丽74-1-2506号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222248号)价格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作出的内承信房估字[2020]第0603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415069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承信房估字[2020]第0603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本院(2020)内0622执571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自本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则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查封拍卖,并不再另行公告通知拍卖其他相关事宜,直至拍卖或者变卖结束。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张巨:

关于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欣利农资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陈永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浩虎诉被告陈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陈永红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76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霍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旭东诉被告霍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霍伟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刘海龙、韩俊慧:

本院受理原告高洁诉被告刘海龙、韩俊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刘海龙、韩俊慧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庞东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士诉被告陈美丽、冯建华、庞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庞东东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布和嘎如迪、乌日力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桂兰诉被告布和嘎如迪、乌日力嘎、赵文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布和嘎如迪、乌日力嘎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64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裴蕾: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然诉被告裴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裴蕾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64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付瑞芳、付小军、付瑞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喜喜与被执行人付天保(已故)排除妨害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1950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喜喜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们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5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李喜喜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内0105执异55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祝世勤: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祝世勤与被执行人吕建桥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878号]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本院中止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帝桥豪庭2号楼-1-1006、2号楼-201商业、2号楼-1-1007、2号楼-1-1008、2号楼-1-101、2号楼-1-102、2号楼-1-1206、2号楼-1-1208、2号楼-1-1302共9套房屋的查封,并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