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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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8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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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洋:

本院受理原告牛双喜诉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1)内0104民初115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云利利、侯玉何、云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104民初147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内蒙古聚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周坤茂: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797号民事裁定书、(2020)内0104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云利利、侯玉何、云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104民初147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云利利、侯玉何、云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104民初147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高立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5月18日

李雄飞、刘蛆霞: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5月18日

彭泽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年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5月18日

赵丹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5月18日

郑宝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闫晋峰、班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韩飞诉班建国、闫晋峰、杨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承担该借款从2011年5月8日至2020年12月2日的利息441600元(月利率按1.28%计算),本息共计741600元;2.判令被告承担上述借款本金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月利率按1.28%计算);3、判令被告闫晋峰、杨瑞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张龑:

本院受理原告白利军诉被告李智、王凤、张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872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被告李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白利军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400000元;二、被告李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白利军偿还以借款8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张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智追偿;四、驳回原告白利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84元,由被告李智、张龑负担23981.2元,由原告负担6102.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陈龙:

本院在执行张晓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1)内0602执571号执行通知书;(二)、(2021)内0602执571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21)内0602执5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你在财付通的账户;(四)、(2021)内0602执57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你在财付通账户内34890.12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谢玲: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涛、白兴银与被申请人谢玲诉前保全一案,已经办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财保1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谢玲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18甲农行家属院1号楼4单元608室(产权证号:蒙(2021)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15802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停止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杨小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鲜、张玉凤、杨霞、杨小红、杨晓东与被告郝根如、张瑞峰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内062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李义军:

本院执行的白俊峰申请执行李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1)内0602执恢77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99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内0602执恢775号报告财产令,要求你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019)内0602执恢16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李义军所有的登记在孙亮名下的乌拉特中旗中联国际城44号楼3单元602号房产一处。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李素芳、张永宽:

本院受理原告武桂香、武飞诉被告王文溱、武桂琴、第三人李素芳、张永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文溱、武桂琴共同向原告武桂香偿还借款本金24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王文溱、武桂琴共同向原告武飞偿还借款本金36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均由被告王文溱、武桂琴承担。)、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贺丽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玉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内0621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赵小虎:

本院受理原告院东升诉被告赵小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原告购煤款364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自2019年8月18日起到实际给付36400元止,按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承担利息。)、民事裁定书(转普)、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范银山:

本院在执行杨海荣与你(2021)内0621执79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621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范银山在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案款,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一、(2021)内0621执7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2021)内0621执790号执行裁定书(提取),告知你本案已将你在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1执512号执行案件中房屋剩余拍卖款83066元提取至(2021)内0621执790号执行案件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付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晓伟诉被告李彤、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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