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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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8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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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日报社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杨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马全明与被告杨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从2018年12月14日到2021年1月14日的利息7400元,合计17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尚瑞军、庞尔芳:

本院受理的郭慧卿与尚瑞军、庞尔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欠款76000元,支付违约金22800元,合计98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9年9月27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橱柜、家具订制合同,原告向二被告支付了76000元定制费,并约定了送货安装时间,但被告一直未交货,且店铺已关门。后双方协商,被告于2020年4月28日出具欠条一份承诺还款时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还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5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内蒙古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兆通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4949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计算到货款全部支付之日止,按同期LPR利率;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规格的双壁波纹管,合同总额15949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仅于2020年7月14日支付了原告货款10000元,剩余货款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4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内蒙古富铭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程丽萍诉被告李烨、内蒙古富铭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9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内蒙古富铭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卫诉被告李烨、内蒙古富铭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董永、杨志恒: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国清、李祺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清、李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46247.49元及逾期利息17595.8元(截至2020年9月21日),剩余逾期利息:从2020年9月2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的17.1%计收;二、被告董永、杨志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董永、杨志恒、陈园园: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国清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永、陈园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22525.16元(截至2020年9月21日),剩余逾期利息:从2020年9月2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的17.1%计收;二、被告杨志恒、张国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董永、杨志恒、张玉风: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国清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志恒、张玉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46400元及逾期利息17333.62元(截至2020年9月21日),剩余逾期利息:从2020年9月2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的17.1%计收;二、被告董永、张国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郭丹、郭旭:

本院受理原告刘际鹏诉被告郭丹、郭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贰万元借款本金。2、判决被告自2021年1月29日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国家规定利率执行。3判决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判决被告支付这一年来催要借款的误工费和打车费用叁仟元。5、判决被告给付从2019年11月19日到2021年1月29日利息共计5200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钱福江:

本院受理的李梅申请执行钱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钱福江所有的新城区海拉尔东路东河湾小区SG2号楼14层1单元1401号房屋进行变卖。买受人王广东于2021年4月2日以最高价1965637.7元竞得。现公告送达(2020)内0102执207号执行裁定书:一、被执行人钱福江所有的位于新城区海拉尔东路东河湾小区SG2号楼14层1单元1401号房屋归买受人王广东(320305198202200019)所有。二、买受人王广东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寇晓军:

本院受理张丽萍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7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寇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丽萍80000元;二、被告寇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段累计至2019年8月20日止;2019年8月21日之后,以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范根根、赵爱荣:

本院受理原告马海军诉被告范根根、赵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24民初846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张涛: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671号原告牛智敏诉被告呼和浩特深商投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吴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路树明: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3714号原告内蒙古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路树明、胡楠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赵春雷:

本院受理原告张强诉被告赵春雷、内蒙古钱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0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边城: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433号原告李文强诉被告边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陈令齐: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139号原告云靖诉被告陈令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陈永红: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2111号原告张素峰诉被告陈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伊德荣: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2133号原告乌仁其木格诉被告伊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2594号原告郭守礼诉被告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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