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9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148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1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茂坤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宝宝与被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和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茂坤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3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李志强、杨爱清、邬建军、侯粉连、邬利军、索敏: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李志强、杨爱清、邬建军、侯粉连、邬利军、索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84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栗晓敏、栗铁柱、赵林地、申腾飞: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诉栗晓敏、栗铁柱、赵林地、申腾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223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刘桃、云彩红、周文刚、祁美凤、刘刚强: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诉刘桃、云彩红、周文刚、祁美凤、刘刚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66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刘喜栓、高林鲜、汪长在、刘润栓、王泉花: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诉刘喜栓、高林鲜、汪长在、刘润栓、王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664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刘宝山: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44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105民初244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庄苇谕(庄军)、王俊叶: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63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105民初163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张世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16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105民初216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刘海鑫、吴芳:

本院受理要风英、张炫诉刘海鑫、闫丹霞、刘瑞霞、吴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刘海鑫、吴芳:

本院受理要风英、张炫诉刘海鑫、闫丹霞、刘瑞霞、吴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刘海鑫赔偿原告要风英各项损失共计68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刘海鑫赔偿原告张炫各项损失共计27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要风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3元(原告要风英已预交),由原告要风英、张炫负担287元,被告刘海鑫负担16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党虎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学萍诉被告党虎军、内蒙古宇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党虎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学萍诉被告党虎军、内蒙古宇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内蒙古宇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学萍222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赵学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学萍负担60元,被告内蒙古宇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张建军: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恒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建军、康振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冻结股权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吴永强、梁晓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张永春建材装潢商店与被告吴永强、梁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9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科左中旗张永春建材装潢商店撤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18日

金双玉:

本院受理原告梁玉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18日

白青树:

本院受理原告梁玉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18日

石金桩:

本院受理原告梁玉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18日

梁东生(又名梁东升):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18日

马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金顺水泥制品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高虎: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亿晟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877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201办公室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魏玺华(曾用名:魏希华):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陈占峰与被申请人魏玺华(曾用名:魏希华)诉前保全一案。本院受理后做出(2021)内0602财保1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魏玺华(被申请人魏玺华,身份证号码: 612723197010032816,与魏希华,身份证号码: 612723197010032832重户,已注销姓名为魏希华)名下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七路9号4幢10203室(不动产权证号: 1050102012-12-0-4-10203~0,不动产登记证明号:2011-0586)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魏玺华(被申请人魏玺华,身份证号码:612723197010032816,与魏希华,身份证号码:612723197010032832重户,已注销姓名为魏希华)名下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七路9号4幢10204室(不动产权证号:1050102012-12-0-4-10204~0,不动产登记证明号:2011-0553),查封期限为3年。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