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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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8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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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特木巴根(曾用名陈特木尔巴根)、周斯琴(曾用名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何春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李志刚: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033号原告张宝成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欠款2000元及逾期利息98元,合计2098元;2.本案误工费、路费等费用合计6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刘双和乐(又名刘双合拉):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309号原告叶春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二笔借款本金19250元;2.要求被告给付二笔借款利息34265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为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5厘的计算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张珠旺: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312号原告刘海波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20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18日

闫继金: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345号原告闫勇月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闫继金给付原告闫勇月抚养费28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包胡格吉乐吐、王小梅: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470号原告包连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利息25600元;3.要求二被告给付自2021年5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分的计算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贺伟:

本院受理原告郭德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1)内0826民初199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关木日根:

本院受理原告赵美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赵美玲与被告关木日根离婚;二、婚生长女关莉平、婚生长子关泽恺由被告关木日根抚养,原告赵美玲自2021年9月起每月支付每名子女抚养费6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每月10日前给付当月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美玲负担150元,由被告关木日根负担1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通辽市中跃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张力元: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秋诉被告通辽市中跃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张力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原告刘建秋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立即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装饰装修尾款340000元整;2、请求法院判令自2019年8月31日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史旭光:

本院受理上诉人牛利军、张红霞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史旭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32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内蒙古奥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奥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20)内01民初55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孙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桃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海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5月18日

张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5月18日

赵金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郝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永富诉被告郝海龙、李树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75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砖款9310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利息期间从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菅保平、何桂敏:

本院在执行陈洁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1)内0602执60号执行通知书;(二)、(2021)内0602执60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21)内0602执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菅保平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南14号街坊房产(产权证号:D-00853),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郝建国、内蒙古昊旻财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秀女诉被告郝建国、内蒙古昊旻财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被告内蒙古昊旻财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杜秀女给付剩余家俱款35000元;二、驳回原告杜秀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50元,由被告内蒙古昊旻财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解海俊:

关于院贵林与被执行人解海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10时至2021年2月23日10时和2021年3月14日10时至2021年3月15日10时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解海俊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新大地奥林花园15幢5层502室进行公开拍卖。经拍卖,无人竞买予以流拍,申请执行人院贵林申请以拍卖保留价649215.90元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及该房屋的使用人在2021年6月12日前将上述房屋腾空,到期仍不予腾空的,本院将依法强制腾空,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房屋内物品所有人承担。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贾文利:

本院受理原告贾万荣与被告贾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635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贾文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贾万荣借款本金3306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556元,由被告贾文利负担6182元,由原告贾万荣负担374元。)、民事裁定书(退出被告乔凤秀)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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