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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8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18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回应企业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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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讯 近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审理了一起上诉人呼伦贝尔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某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承办法官了解到,2014年,呼伦贝尔某公司对暖气进行加压,造成朱某家里暖气管道崩裂跑水。事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该供热公司以折抵热费的形式实施赔偿。2015年,该供热公司将供热的小区切换给了新的供热公司,但没有向新供热公司移交折抵热费事宜,致使朱某欠付新供热公司热费,并产生滞纳金。朱某起诉,要求呼伦贝尔某公司赔偿热费及滞纳金。一审法院认为,呼伦贝尔某公司存在过错,判决其给付朱某热费及滞纳金。一审判决送达后,呼伦贝尔某公司不服向中院提出上诉。二审双方均无新的证据,朱某提出想尽快解决纠纷,承办法官以此为切入点,积极做朱某的思想工作,劝说其减少或者放弃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同时,与呼伦贝尔某公司代理人分析案情,告知其作为企业,应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在承办法官的劝导下,朱某表示放弃滞纳金,呼伦贝尔某公司对于朱某的要求表示同意。于是,在不到五分钟的时间内,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承办法官与合议庭合议后,半小时内将民事调解书送达到双方当事人手中。

当事人对于民四庭的工作效率交口称赞,一起损害赔偿案件就此圆满化解。该案件既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温情,也体现出法庭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回应企业司法需求,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所作的不懈努力。

(张赫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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