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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7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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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新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7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张俊宝:

本院受理原告李吉才与被告张俊宝、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内0102民初5101号、51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14日

戴广鹏:

本院受理原告张铠与被告周成、被告戴广鹏、被告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中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刘伟、董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诉被告刘伟、董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245563.16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手续费26495.8元(其中以本金168333.16元为基数,手续费为29822.6元,由被告承担50%,即14911.3元。以7723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暂计算至2021年1月6日,按月1%计算,为11728.5元,应实际计算至被告归还时止)以上合计金额:272202.96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15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14日

李宏旺、张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卫权诉被告张建军、李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4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四倍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30日为28412.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15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陈智宇:

本院受理原告张凝诉被告陈智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519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胡德:

本院受理郭磊诉王敏、呼和浩特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范海利、贾鹏英: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塔支行申请执行范海利、贾鹏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范海利、贾鹏英所有的位于如意开发区机场路如意小区D12号楼1至4层03的商业房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内中昱估字(2021)第0020号房地产鉴定估价报告书。估价结果为如意开发区机场路如意小区D12号楼1至4层03房屋市场价值7045406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内0102执492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赵洪文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机场路如意小区D12号楼1至4层03号房屋,评估价为7045406元,一拍起拍价为7045406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为700000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起拍价降价15%。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贺宝俊、樊金梅: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贺宝俊、樊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贺宝俊、樊金梅向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支付截止至2020年5月20日的借款本金630000元、利息115240.82元、复利9944.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贺宝俊、樊金梅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支付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三、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对位于赛罕区人民路仕奇北生活区综合住宅楼7号楼1至2层3012号房屋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李本玉、高凤云、徐文、王金玲、高志强、付凤: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本玉、高凤云、徐文、王金玲、高志强、付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徐文、王金玲、高志强、付凤、李本玉、高凤云: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文、王金玲、高志强、付凤、李本玉、高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于江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5月14日

张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武凤琴与被告张志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赵永维,又名赵永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宪江、杜勤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赵永维给付王宪江、杜勤俭借款69000元,并自2017年6月30日起以借款本金69000元为计算逾期利息的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王宪江、杜勤俭支付逾期利息,给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69000元为计算逾期利息的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王宪江、杜勤俭逾期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39元及公告费500元均由赵永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综合审判庭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14日

王浩:

本院受理原告薛峰诉被告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薛峰借款本金40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王浩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鄂尔多斯市兴利诚煤炭经营有限公司、王利、韩敏、王平、张利君: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兴利诚煤炭经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物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利、韩敏、王平、张利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鹏翔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39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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