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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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7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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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艳春:

本院受理原告王风芹与被告孟庆山、刘继发、曲艳春、第三人孟庆玉、孟庆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王风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王风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魏建光:

本院受理原告武丽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晓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敖金泉诉被告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王宝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庆申诉被告王宝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包呼格吉乐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秀纯诉被告包呼格吉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徐喜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敖金泉诉被告徐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吴七十六:

本院受理的原告秦白音仓诉被告吴七十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李幸福:

本院受理原告郭媛岚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1)内0104民初185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刘君:

本院受理原告李利红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李海永:

本院受理原告吕克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刘海义:

本院受理原告张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泉喜(包全喜):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3211号原告郑忠建与被告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忠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泉喜赔偿借款12000元,给付利息8640元(12000元×0.012×60个月,2016年3月7日至2021年4月7日),本息合计20640元;二、判决被告泉喜支付从2020年12月7日至实际履行全部责任止以12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12%计算的利息;三、诉讼费由被告泉喜承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6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郑兴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郑兴国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9540.45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11日),本利合计19450.45元;二、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99‰,从2021年3月1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赵洪柏: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2931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洪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赵洪柏偿还借款本金16999元,利息23376.07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11日),本息合计40375.07元;二、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16999元为基数,按照借款月利率10.275‰,从2021年3月1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至;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张桂平: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桂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桂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48900元,支付利息20592.97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5日),本息合计69492.97元;二、被告张桂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20年8月16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14.679‰计算的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9元,由被告张桂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14日

贾红立:

本院受理原告许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贾红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许福欠款9000元,支付利息20880元(9000元×0.02元×116个月,从2011年5月5日至2021年1月5日止),本息合计29880元;二、被告贾红立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许福自2021年1月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息0.02元计算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14日

曹飞彪:

本院受理原告焦立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95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焦立峰撤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14日

相燕、相继、刘付灵、刘金梅、王利珍: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74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相燕、相继、刘付灵、刘金梅、王利珍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孙斌、孙艳、侯兴斌、祁建中: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601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斌、孙艳、侯兴斌、祁建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葛席、吴生瑞、张中平、李启恩、秦改莲: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760号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席、吴生瑞、张中平、李启恩、秦改莲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76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李玉、康密柱、吕红伟: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866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通顺支行与被告李玉、康密柱、吕红伟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8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李玉、吕红伟、康密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867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通顺支行诉被告李玉、吕红伟、康密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8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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