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7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147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通辽市同鑫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韩建军、包海莲、张维新、侯玲玲、张永志、张世玲、张哲、于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通辽市同鑫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韩建军、包海莲、张维新、侯玲玲、张永志、张世玲、张哲、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丛培有: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闫志青与被执行人通辽市通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丛培有,案外人毕建军执行异议一案,本案决定书面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副本、执行异议书面审理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日内。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高志强、付凤、李本玉、高凤云、徐文、王金玲: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志强、付凤、李本玉、高凤云、徐文、王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陈志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宁诉被告陈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志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宁借款本金57850.00元,利息53453.4元,合计111303.4元(利息计算期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2020年10月2日之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全部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王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2.00元,保全费540.00元,合计3172.00元,由被告陈志刚负担3066.00元,由原告王宁负担106.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内0502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刘永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刘永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安国权: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安国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徐浦:

本院受理原告高香莲诉被告徐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4民初562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忠文(曾用名杨忠雯)诉被告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冯延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1)内0502民初353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8458元,违约金14000元,合计4245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李涛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涛利、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5月14日

付永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付永贵、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5月14日

韩胡日都呼: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韩胡日都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呼和浩特市世纪腾飞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尹培诉你公司、第三人石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公司在自公告之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石料款60866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石料款的违约金24917元,从2015年12月2日起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0866元为基数,按照2015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50%的1.5倍计算即8.47%,暂计至2020年10月2日,共计85783元。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14日

尹连茂、杨桃花、杨生瑞、杨俊仁、尹连胜、李济文、尹忠海、尹其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被告尹连茂、杨桃花、杨生瑞、杨俊仁、尹连胜、李济文、尹忠海、尹其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杨生瑞、赵慧、杨俊仁、尹连胜、李济文、尹连茂、尹忠海、尹其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被告杨生瑞、赵慧、杨俊仁、尹连胜、李济文、尹连茂、尹忠海、尹其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1)内0826民初481号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杨俊仁、王青云、尹连胜、李济文、尹连茂、尹忠海、杨生瑞、尹其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被告杨俊仁、王青云、尹连胜、李济文、尹连茂、尹忠海、杨生瑞、尹其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1)内0826民初477号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孙子兵、杨爱梅、张云、王计云、王计华、潘存国、王凤明、高继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被告孙子兵、杨爱梅、张云、王计云、王计华、潘存国、王凤明、高继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尹其鲁、刘翠枝、尹连茂、杨生瑞、杨俊仁、尹连胜、李济文、尹忠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被告尹其鲁、刘翠枝、尹连茂、杨生瑞、杨俊仁、尹连胜、李济文、尹忠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闫冬:

本院受理原告贾宏兵诉被告闫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纪晓彤:

本院受理原告刘凤英诉被告纪晓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3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南军军:

本院受理原告孙晓星诉被告南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董妮妮:

本院受理原告李冬与被告董妮妮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8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李斌仁: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豪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斌仁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巴彦淖尔市豪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项44119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代偿款项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