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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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7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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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鑫、通辽市泓海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通辽市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长鑫、通辽市泓海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王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500000元人民币;利息自2020年12月31日始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至本息全部偿还宪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通辽市海德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韩建军、包海莲、张维新、侯玲玲、张哲、于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通辽市海德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韩建军、包海莲、张维新、侯玲玲、张哲、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内蒙古东创新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洋诉被告内蒙古东创新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东创新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21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布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布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502民初3534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垫款136293.5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垫款占用利息65000元(垫款占用利息按当年个人贷款利率双倍计算:0.00725月,2014年6月起至2020年11月30日78个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罗东辉:

本院受理原告闫会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原告闫会兰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女罗家霖(2005年6月29日出生,15周岁)、婚生子罗泓淼(2013年10月12日出生,7周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戈瑶: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戈瑶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关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计算);2、判令被告渠建强、云鑫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14日

张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5月14日

苏雅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苏雅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5月14日

王凤贵:

本院受理原告白银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白银山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51386元,利息12075.71元,(51386元×0.005×47个月,自2017年6月13日至2021年5月13日)本息合计63461.71元。2、以本金513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6%,自2021年5月14日至此笔欠款还清为止计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包青明: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包青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包那申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包那申巴图、包照那木拉、吴龙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王金仓: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向代小、王金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兰果果、李有军、丁磊、丁强仁、彭交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被告兰果果、李有军、丁磊、丁强仁、彭交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1)内0826民初497号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杨托亚:

本院受理原告田皓诉被告杨托亚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1)内0602民初775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于海彦、乔熙喆、于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香香、陈杰诉被告于海彦、乔熙喆、于海英、乌吉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于海彦、乔熙喆、于海英、乌吉莫偿还原告陈香香、陈杰借款本金140000元,从2011年1月6日起截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318266元,本息合计: 458266元;2、判令被告于海彦、乔熙喆、于海英、乌吉莫给付原告陈香香、陈杰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还完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全部由被告于海彦、乔熙喆、于海英、乌吉莫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鉴定意见书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郝云、高海玲:

本院受理申请人吕二成与被申请人郝云、高海玲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02财保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郝云和高海玲共有的位于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95号C702室房产,产权证号:0100177198太国用(2014)第022007665号,查封期限为3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孟凡华:

本院受理原告牙克石市全胜汽车配件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朱杰

本院受理原告牙克石市四通汽车配件营业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孟凡华

本院受理原告牙克石市四通汽车配件营业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孙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牙克石市四通汽车配件营业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马明:

本院受理刘广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14日

扎拉嘎木吉:

本院受理单希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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