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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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7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付那申: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新丽艳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苏天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贺乐其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包开花:

本院受理原告李青龙与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12日

呼日乐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苗家五金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11日

王喜权:

本院受理原告齐天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8日

徐其木格:

本院受理原告郝艳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10日

白布仁勿日塔、包达古拉:

本院受理原告郝艳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10日

通力嘎:

本院受理原告李智轩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8日

吴春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苗家五金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9日

海文彬、兰达古拉:

本院受理原告王桂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0日

亢文艺、雷杨莉、亢文俊、李永亮:

本院在执行常兰锁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1执2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缴款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常兰锁偿还借款100000元、利息15000元(2019年2月8日前产生的利息)。二、共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682元、受理费2704元、保全费1121.25元。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亢文艺、雷杨莉:

本院在执行陈喜乐、李玉明、张文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因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们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为二年。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内0921执51号、(2021)内0921执52号、(2021)内0921执53号限制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内蒙古复兴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回民区恒诺建材市场绿世界硅藻泥销售部诉被告内蒙古复兴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复兴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69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毕力呼(曾用名毕力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文智诉被告毕力呼(曾用名毕力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6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呼和浩特市浦奥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书龙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浦奥商贸有限公司、李守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19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李永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福志诉被告李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8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王利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利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刘飞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飞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张敏、董占强: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宏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王海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2021)内0502民初3532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41150元,违约金60000元,合计101150元;2、判令被告归还租赁物装载机ZL50E-3机号1289。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王继根、范艳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庞福诉被告王继根、范艳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继根、范艳琴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7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王强、杭锦后旗天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强、杭锦后旗天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执恢319号之一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对你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三道桥土地一宗、厂房一套及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证号:蒙房权证杭锦后旗字第105011302350,土地证号:杭国用2012第4032153号,建筑面积:4444.22平方米,土地面积:78060.4平方米)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达杭锦后旗陕坝镇新建街房屋参加评估现场勘查,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查,届时评估机构将做出评估报告,通知你于现场勘查后第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宋波:

本院受理原告从秀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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