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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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5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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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旭:

本院在办理张汉勋申请你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财保156号民事裁定书,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东旭所有的奥迪牌汽车(车牌号:蒙KG735W),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二、保全期间,对申请人张汉勋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3号街坊5-4-408房产(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29464号)予以查封。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王永峰、丁军:

本院受理王伊霞诉王永峰、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王永峰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及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11月10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5元,由被告王永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罕台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美新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602民初2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赵美新出售的天骄明珠小区5号楼3单元303室房屋所有权归赵美新所有。2、请求被告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原告赵美新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审判庭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杨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闫茂提与被告杨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文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闫茂提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6月28日至2012年6月28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96000元;以借款25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6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10元,由被告杨文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倪东风:

本院在办理庞云申请你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财保17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倪东风名下位于东胜区宏大观园小区住宅2号楼1单元1002室、2号楼1单元1102室、1号楼3单元1807室、1号楼3单元1306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赵翠: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74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赵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购房款170280元及逾期利息(从2020年8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2.52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06.92元,由被告赵翠负担3705.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张存存、边建飞:

本院受理原告景永平诉被告张存存、第三人边建飞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张存存对第三人边建飞拖欠原告景永平拉运费和占用承包费期间的利息共计226622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二、驳回原告景永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张存存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罕台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贾文利、乔凤琴: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平诉被告乔凤琴、李再强、贾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733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乔凤琴、李再强、贾文利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219175元,本息合计549175元(从起诉之日起至知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杨金花:

本院执行的杨拖兰申请执行杨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21)内0602执恢6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杨金花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单编号:2007151102S93015022019)。二、(2021)内0602执恢670号限制消费令。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杨金花:

本院执行的杨拖兰申请执行杨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1)内0602执恢67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内0602执恢670号报告财产令,要求你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翟程:

本院受理原告贾占厚、贾飞与被告翟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白泥井人民法庭(位于白泥井镇)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赫利祥、高挨和:

关于原告郝建伟、菅永英与被告赫利祥、高挨和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间合伙关系,清算合伙期间合伙债务;2、根据清算结果判决盈亏分配(具体盈亏分配标的以审计结果为准);3、诉讼费用依法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35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杨存有、杜巧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内0621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孟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被告徐春、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郭增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曹爱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杨金海:

本院受理原告杨璐媛与杨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和(2021)内0826民初1002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康关前、闫凤英、闫保伟、闫月为、康红宇: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康关前、闫凤英、闫保伟、闫月为、康红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乌日力嘎:

本院受理上诉人萨其拉吐与乌日力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云鑫、郭二文:

本院受理上诉人常艳青与被上诉人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云鑫、郭二文、郎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孙家壕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窑沟扶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二喜、丁海宽、付二银、刘二文、刘向谢、马金山、张利清、李星雨、石蕊、郝锐军、钱二仁、杨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孙家壕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窑沟扶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二喜、丁海宽、付二银、刘二文、刘向谢、马金山、张利清、李星雨、石蕊、郝锐军、钱二仁、杨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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