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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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5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付勇: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恒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21)内0826民初138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笫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田慧敏:

本院受理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吴金宝山、胡日新: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吴金宝山、包那申鸟力吉、胡日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白青巴图、梁图力古尔: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白青巴图、梁玉山、梁图力古尔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白彦、包田喜: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白彦、包田喜、包巴根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于广泉、于广喜: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于广泉、于广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陈瑞霞:

本院受理原告杨贵杰诉被告陈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内蒙古分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市巴电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与马瑞强、贺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巴彦淖尔市巴电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0)内0802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不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张秀峰、张存义、张锁义: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温满维: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温海鹰: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王润九、李俊萍、孙志文、张秀芳、温厉平、郭志强: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杨风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熙今与李国才、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国才、杨风英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王熙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90000元(2016年11月22日至2020年8月22日,100000元×2%×45个月),本息合计1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公告费400元,被告李国才、杨风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12日

张海英、王润九、孙志文、张秀芳、温厉平、郭志强: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包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成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包成成请求判令:1、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30000元,给付利息、违约金21000元,本息合计51600元;2、要求判令被告自2020年8月8日起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给付原告利息款、违约金至借款偿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潘洪生、包福艳:

原告裴云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洪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裴云涌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5400元,合计225400元;二、驳回原告裴云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7元,由原告裴云涌负担644元,由被告潘洪生负担219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潘洪生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聂喜瑞:

原告卫丽媛诉你、聂凤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聂凤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卫丽媛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0000元;二、被告聂凤魁支付原告卫丽媛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3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卫丽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被告聂凤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张亮: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2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合计50689.33元;二、被告张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9月6日起按约定月利率9.786‰基层加收50%计算利息至实际债务清偿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4元,由被告张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12日

代金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一、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生活用款借款本金10800元,利息29160元(10800元×135个月×0.02,从201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止),本息合计39960元;二、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8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利息;三、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内蒙古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任公司、张学东、张埃印、高玉生: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学东、张埃印、第三人高玉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24民初728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建议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郗建设、内蒙古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俊义与郗建设、内蒙古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7)内0602执1832号《执行裁定书》,依据该裁定,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天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20万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张光:

本院受理芦建刚诉张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474183元及利息(以474183元为本金,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从2018年6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81.54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罕台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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